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关于印发《营口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12

【字号:

分享: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营口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营口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实施办法

 

为激发和调动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科技创新能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贯彻落实《关于做好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人事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6〕139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人社〔2017〕21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弘扬创业创新精神,提高创业创新意识,培育创业创新文化;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各种制度束缚和桎梏,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打造新引擎、形成新动力;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的制度环境和政策环境,以创业带动就业、创新促进发展,推动创业创新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习惯。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尊重本人意愿,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理念深入人心。

(二)坚持深化改革原则。完善政策红利,破除创业创新主体自由流动的制度障碍。

(三)坚持需求导向原则。立足工作实际,鼓励富有创业精神、勇于承担风险的人才离岗创业。

(四)坚持优化服务原则。精简办事流程,简化审核手续,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离岗创业的良好环境。

三、离岗创业适用人员范围

离岗创业适用于列入我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试用期满且距规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各类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但下列人员除外:

(一)从事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离岗的人员;

(二)从事国家、省、市及本单位重大科研项目和技术攻关,或离岗对本单位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人员;

(三)有其它规定不能离岗创业的人员。

四、离岗创业期限

离岗创业申请人申请期限一般为3年。离岗创业期满确需延期且提出申请的,经审核批准可以延长2年。申请人在同一单位离岗创业只能申请一次。

五、离岗创业期间待遇

(一)停发工资。离岗创业期间,原单位应停发离岗创业人员工资(包括津补贴、奖金、取暖费等),并到人社、财政部门办理停发工资手续。

(二)办理工伤保险。离岗创业人员所在创业单位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三)缴纳养老等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单位和个人应继续按在岗同类人员政策规定和标准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个人部分自行承担)。

(四)其他。正常晋升档案工资,享有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等权利。

六、离岗创业人员的管理

(一)人事关系。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占用原聘岗位,人事关系由原单位负责保留。

(二)管理及考核。离岗创业人员由原单位和所在创业单位共同管理、考核,以创业单位管理、考核为主。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应按年度向原单位提交书面工作总结和所在创业单位的书面评价材料,原单位每年和创业期满应当派工作人员到离岗创业人员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考察考核,并将其在创业单位的表现作为年度考核和创业期满考核的重要依据。

七、离岗创业办理程序

(一)申办程序。申请人应以自身优势专业开展创业活动。具体办理程序:1.申请人需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离岗创业项目书(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创办企业执照等),明确创业意向和方式;2.单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根据离岗创业条件,出具意见;3.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并出具意见;4.所在单位应当将离岗创业人员情况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5.中止原事业单位聘用合同;6.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经单位同意的离岗创业人员,单位与申请人应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离岗创业合同(协议),就离岗创业期限、离岗创业期间双方权利义务、社会保险、科研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事项予以约定。

(二)延期程序。离岗创业人员期满申请延期的,应提前1个月向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未按要求办理延期手续的,视为放弃延期。对于申请延期的离岗创业人员,原单位要及时审核其离岗创业期间的情况,确定符合延期条件的,办理延期手续。经单位同意的离岗创业期满延期人员,要与单位变更离岗创业协议书,写明变更理由及期限。

(三)终止程序。离岗创业人员期满申请返回原单位工作或辞职创业的,应提前1个月向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对于申请返回原单位工作的,原单位要及时审核其离岗创业期间的情况,办理返岗手续,恢复原中止的聘用合同和各项待遇;对于要求辞职创业的,原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与其终止人事关系,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及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八、所需材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离岗创业项目书等;

(二)所在单位书面意见(正式发文);

(三)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书面意见(正式发文);

(四)中止聘用合同;

(五)《营口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审核备案表》

九、纪律要求

 离岗创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离岗创业协议和所在创业单位规章制度,严禁借机“吃空饷”、从事违法违纪活动。对违反规定者,原单位应视情况终止离岗创业协议,责令其返回,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离岗创业期满未按时回原单位工作,又不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旷工处理,对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或予以辞退,终止人事关系。

十、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十一、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二、本办法由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营口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审核备案表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 12日印发


  • 附件:
  • 视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