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司法局,信访局:
现将《坚持发展“枫桥经验” 建立“访调对接”机制实现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营口市司法局
中共营口市委营口市人民政府信访局
2019年3月22日
坚持发展“枫桥经验” 建立“访调对接”机制 实现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调解会议和“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工作会议精神,结合“五级书记抓信访”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整合人民调解与信访工作资源,建立人民调解与信访问题化解对接机制,形成行业合力,有效化解信访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省司法厅《坚持发展“枫桥经验” 建立“访调对接”机制 实现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动方案》,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市司法局和市信访局研究,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深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发展“枫桥经验”,依法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积极发挥人民调解行业力量,参与信访问题化解,依法及时就地化解群众信访问题,实现矛盾不上交,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平安营口、法治营口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把人民调解和信访问题化解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统一到党的决策部署和总体布局上来,确保“访调对接”的正确方向。
——坚持依法调解。严格执行人民调解法、信访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调解和信访问题化解工作,释法析理,推动实现案结事了。
——坚持公正中立。秉持人民调解“第三方”中立地位,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调解结果的公平、公正、公开、合法、及时。
——坚持协作联动。积极整合信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资源,联动公安机关、法院等单位,完善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机制,统筹推进“访调对接”工作,最大限度提高工作成效。
(三)总体目标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在信访环节对适宜由人民调解调处的矛盾纠纷,通过“访调对接”,实现及时分流和有效化解。通过三年努力,全市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基本实现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乡镇(街道),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不出县(市、区),基本实现矛盾就地化解,不上交、不激化。
二、工作措施
(一)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主动对接信访部门。充分发挥村(社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和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站)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及时排查发现和就地化解初信初访案件。同时,主动对接信访部门,收集上访问题相关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参与处置信访案件。配合综治部门,排查、收集、调解和分流有关信访案件,实现人民调解与乡镇(街道)信访部门来访、调处直接对接。
(二)发挥行业专业优势化解信访问题。注重发挥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专业优势,及时接收和化解涉及相关行业、专业信访案件。在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环境保护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中,设立“信访事项绿色通道”,为化解信访案件提供专业支撑,为上访人提供专业咨询解答和快捷服务,将信访案件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建立信访事项人民调解组织。市、县(市、区)设立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在信访局信访接待中心设立“派驻人民调解室”,专门调解适宜人民调解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应当为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室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经费支持。市、县(市、区)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可入住同级人民调解中心,统筹开展“访调对接”工作。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室应当悬挂人民调解徽和标识;公示“访调对接”工作流程、调解事项范围、当事人权利义务以及人民调解员姓名、照片、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三、工作流程
(一)受理分流。对信访部门交办、党委政府领导批办、被访单位申请提交、信访当事人申请的案件,由人民调解组织进行初步评析和甄别。对于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的信访案件,引导信访人选择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矛盾。对于不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的信访案件,向信访人提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相关问题的意见建议,并做好登记、预警,及时将情况通报相关单位和部门。
(二)对接移交。人民调解组织受理信访案件时,应由移交部门填写“访调对接”移送单,由信访当事人填写调解申请书,连同必要的材料复印件一并移交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在收到移送材料后3日内将受理情况反馈给移交部门。信访案件的责任主体不具体、不明确的,由各级党委、政府信访部门与人民调解组织办理对接移交手续。
(三)依法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受理调解申请后,应按照《人民调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依法调解信访案件。在经过实地走访、调查、勘验、提取证言、书证、物证等,并基于政策、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人民调解员向信访当事人提出信访案件处理意见。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人民调解组织集体评议后,再形成处理意见。信访当事人同意处理意见,对解决问题(诉求)达成共识的,由人民调解组织制作调解协议书,并引导信访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信访当事人不同意处理意见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引导信访当事人通过诉讼、仲裁或行政复议等方式解决信访问题。
对生活困难的信访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引导其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给予国家司法救助后仍有困难或不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引导其向有关部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
(四)反馈结果。调解成功的信访案件,人民调解组织填写案件移送单并反馈给移交部门;调解不成功的,写明调解不成功原因,并会同案件相关材料反馈给移交部门,由信访部门按照信访程序办理。
四、工作机制
(一)联席会议制度。信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访调对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互通敏感时期和重大节日期间重要信息,做到情况互通、信息共享;共同协商解决好信访事项人民调解组织在人员配置、场地设备、资金补贴等方面的问题;梳理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参与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分析矛盾纠纷特点走势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应对措施。
(二)研判预警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体系、信息网络和人力资源方面的优势,开展信访矛盾纠纷的预警排查,对于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等矛盾纠纷,要及时通报信访部门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疏导化解。各级信访部门与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访调对接’’所掌握情况,每月形成一份矛盾纠纷研判预警报告,报告分送当地党委、政府及党委政法委、公安等部门。
(三)跟踪回访制度。人民调解组织对于适用“访调对接”机制办结的案件,自结案之日起一个月内,要会同信访部门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案件执行情况和社会效果,听取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做好教育疏导跟进工作。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信访部门及司法行政机关要提高政治站位,将“访调对接”工作作为服务党委政府大局的重要举措来抓,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工作落实,努力为党委政府分忧、为基层群众解难;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将“访调对接”工作纳入当地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总体部署;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考核,对化解信访纠纷成绩突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及时进行宣传、表彰和奖励。各级党委政法委要积极支持“访调对接”工作。
(二)加强人员配备。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人民调解员由市、县(市、区)司法局会同同级信访部门从善于做群众工作、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热心人民调解的人员中选聘,并纳入人民调解员队伍统一管理。市、县(市、区)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原则上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调解员,调解工作室原则上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调解员。同时,注重从“两代表一委员”、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中聘用一定数量的兼职调解员。
(三)加强经费保障。市、县(市、区)信访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和财政部门支持,解决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室建设经费以及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调解工作日常支出等经费。同时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经费保障的意见》和省政法委、省法院、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确保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经费保障到位,工作正常运转,切实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