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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安监局干部职工请休假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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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各单位:

为加强我局干部职工请、休假规范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干部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经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市安监局干部职工请休假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营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516

 

 

市安监局干部职工请休假管理规定

 

为加强局干部职工请、休假规范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干部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市安监局全体干部职工。

    二、请休假规定

    假期种类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丧假、工伤假、生育有关假期(产假、护理假、哺乳假)、探亲假、年休假、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一)事假

干部职工遇紧急事情需要处理,可请事假,事假一般不超过15天。干部职工请事假抵扣当年年休假,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累计事假超过1个月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年度内累计事假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不计算连续工龄。

    (二)病假

干部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正常工作可请病假,病假期限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干部职工10年工龄以下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10年以上20年以下请病假的累计超过3个月、20年以上请病假超过4个月的不再享受年休假。

    (三)婚假

    干部职工本人结婚,给予婚假1—3天;符合晚婚条件的初婚者,即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以上登记结婚的,增加奖励假7天,夫妻双方谁达到谁享受;再婚者,给予婚假13天。干部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或生活,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四)丧假

    干部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及子女)死亡时,给予丧假1—3天。干部职工在工作地以外的直系亲属死亡时,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五)工伤假

    干部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或休养的,可申请工伤假,工伤休假期限以劳动鉴定部门确定的停工留薪期为准。

    (六)生育有关假期

    1.产假及护理假。女职工在怀孕和分娩期间可享受产假。男职工为护理生产配偶,可享受护理假。正常产假为98(包括产前休假15),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胎产假增加15天;对不满4个月之内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对实行晚育的女职工,即年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胎或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除正常产假外,增加晚育假60天。另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女职工休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职工患病有关政策处理。

    2.哺乳假。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婴儿满周岁前,本人可申请哺乳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七)探亲假

    探亲假是国家给予与家属分居两地的干部职工,每年回家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干部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的条件:工作满1年的已婚职工与配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个晚上和休息半个白天,下同)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每年一次,一方享受,假期30天;工作满1年的已婚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地的,可享受每4年一次的探望父母的待遇,假期20天。工作满1年的未婚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地的,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每年一次,假期20天。在上述规定基础上,按照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假往返路费按有关规定报销。一年内,已婚干部职工同配偶团聚超过30天的,未婚职工同父母团聚超过2 0天的,不再享受探亲假待遇。

    (八)年休假

    干部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后,可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享受带薪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干部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遇到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假期顺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九)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及地方有关规定安排我局职工法定节假日休息。干部职工法定休息日为每周星期六、星期日,如遇节假日串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审批程序

   (一)干部职工请事假审批程序。

1.干部职工工作时间因事请假不超过半天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必要时报分管领导同意。

2.干部职工请事假1天的,应提前书面请假,填写《市安监局请假审批表》,由科室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报局办公室备案。

3.干部职工请事假2天(含2天)以上的,填写《市安监局请假审批表》,由科室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事业单位负责人)审批、局主要领导批准,报局办公室备案。

(二)干部职工请病假审批程序。

1.干部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请病假1天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必要时报分管领导知悉。

2.干部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请病假2天(含2天)以上的,应填写《市安监局请假审批表》,附所就医医院开具的诊断书,由科室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事业单位负责人)审批、局主要领导批准,报局办公室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应先口头请假,事后主动补办请假手续。就医或休息期间应做好工作交接。

(三)干部职工休婚丧假、工伤假、生育有关假期等填写《市安监局请假审批表》,逐级请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事业单位负责人)、局主要领导批准,并报局办公室备案。

(四)干部职工休年休假或探亲假填写《市安监局人员年休假审批表》,由科室负责人同意、局办公室审查,分管领导(事业单位负责人)审批、局主要领导批准,报局办公室备案。

   (五)干部职工请假期满应按时到岗复工并销假。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事后应及时履行续假手续,续假期满,准时到岗复工并销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四、其他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分管领导批准,可按公假对待:

    1.因住宅设施维修、拆迁或搬迁的,一般不得超过2天;

    2.凭子女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3.干部职工婚前检查一般不超过两个半天。

    (二)假期的计算:病假、生育有关假期、路程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婚假、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护理假、工伤假不计入年休假。

(三)对外派和挂职人员,局办公室应与驻在单位人事部门协调并告知外派和挂职人员休假具体情况。

(四)旷工及其行政处理。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2.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工作的。公务员(含参公事业)旷工2天以内的,由个人写出书面检讨,报局办公室备案;连续旷工3天(含3天)以上5天(含5天)以下的,个人写出公开检讨,取消年度考核等级和评选资格;连续旷工6天(含6天)以上14天(含14天)以下的,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连续旷工15(含15天)天或全年旷工累计达15(含15天)以上的,报请人事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程序予以辞退。事业单位人员旷工连续15天(含15天)以内或一年累计30天以内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处分;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市安监局请假审批表

          2.市安监局人员年休假审批表

 

 

附件1

市安监局请假审批表

   

 

参加工作时间

 

单位及职务

 

是否已休年假

已休;未休

联系电话

 

请假类型

事假、病假、婚假、丧假、工伤假、生育有关假期(产假、护理假、哺乳假)

请假时间

请假天数:  天;路程假:   天;共计         

           日至           

科室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主要领导意见

 

 

附件2

市安监局人员年休假审批表

   

 

参加工作时间

 

单位及职务

 

休假地点

 

联系电话

 

休假时间

休假天数:  天;          日-      

科室意见

 

办公室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主要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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