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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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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令第 17 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业经营口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2016年10月13日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要求,经过对现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废止《营口市兵役登记工作规定》 等33件规范性文件,修订《营口市人事代理工作办法》等4件规范性文件。

附件:1.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3件)

      2.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4件)


附件1:

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3件)

序号

文件标题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

营口市兵役登记工作规定

营政发

〔1994〕14号

1994年3月26日                        2010年12月22日修订

2

营口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办法

营政办发

〔1997〕21号

1997年6月5日                                    

2010年12月22日修订

3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营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的若干规定

营政发

〔1999〕42号

1999年11月9日

4

营口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

营政办发

〔2000〕27号

2000年6月16日

5

营口市政府债务偿债资金管理办法

营政发

〔2001〕19号

2001年7月6日

2010年12月22日修订

6

营口市法律援助办法

营政发

〔2002〕28号

2002年6月12日

2010年12月22日修订

7

营口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营政发

〔2004〕2号

2004年1月4日

8

营口市大型社会活动方案上报备案规定

营政办发

〔2004〕10号

2004年3月16日

9

营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规定

营政发 〔2005〕7号

2005年2月23日 

2010年12月22日修订

10

营口市各类安全事故报告办法

营政办发 〔2005〕13号

2005年3月16日 

2010年12月22日修订

11

营口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规定

营政办发

〔2005〕30号

2005年5月16日 

2010年12月22日修订

12

营口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营政发

〔2005〕29号

2005年10月21日

13

营口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营政发 〔2005〕37号

2005年12月13日

14

营口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

营政发

〔2006〕4号

2006年1月6日 

2010年12月22日修订
2015年4月1日修订

15

营口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办法

营政发

〔2006〕23号

2006年5月9日                      

2010年12月22日修订

2012年10月30日修订

16

营口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营政发 

〔2006〕27号

2006年5月15日

17

营口市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办法

营政办发 

〔2006〕49号

2006年7月22日

2010年12月22日修订

18

营口市政府偿债基金归集使用管理规定

营政办发 

〔2006〕75号

2006年10月26日          

2010年12月22日修订

19

营口市小企业贷款抵押收费办法

营政办发 

〔2006]79号

2006年10月26日

2010年12月22日修订

20

营口市城乡生活困难居民应急救助办法

营政办发 

〔2006〕89号

2006年12月8日

2010年12月22日修订

21

营口市促进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意见

营政发

[2007]1号

2007年5月21日

22

关于促进全市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营政发

[2008]23号

2008年11月9日

23

营口市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办法

营政发

〔2008〕24号

2008年11月12日

2010年12月22日修订

24

营口市支持和鼓励外埠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新设立机构的政策

营政发 

〔2009〕9号

2009年7月20日

25

营口市基础设施类专项贷款管理办法

营政办发 

〔2009〕53号

2009年9月2日

2010年12月22日修订

26

营口市房地产中介管理办法

营政办发

〔2010〕24号

2010年3月9日

27

营口市市级融资平台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营政发

〔2010〕4号

2010年5月25日

28

营口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

营政办发

〔2010〕66号

2010年7月14日

29

营口市工程预算追加资金管理办法

营政办发 

〔2010〕68号

2010年7月15日

30

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营政发

〔2010〕11号

2010年7月23日

31

转发市工商局营口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营政办发

〔2010〕77号

2010年11月10日

32

营口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营政发

〔2012〕26号

2012年12月6日

33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营政办发

〔2015〕10号

2015年4月15日


附件2:

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4件)

一、《营口市人事代理工作办法》(营政办发〔1999〕11号)

第九条修改为:“国有企业产权整体出售后,购买方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的,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干部身份人员,由原出售单位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移交给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管理机构。”

二、《营口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营政发〔2003〕27号)

(一)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第二条增加“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同条中“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修改为“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三)第十一条第(一)项5中删去“公共”,第(二)项中增加“和业务技术”。

(四)第十二条“竣工图光盘”修改为“声像档案”,增加“同时报送一套工程电子档案”。

(五)原第十四条删去,修改为“第十四条 编制竣工图应符合以下要求:

1.按施工图施工没有变动的,由竣工图编制单位在施工图图签附近空白处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

2.一般性图纸变更,编制单位可根据设计变更依据,在施工图上直接改绘,并加盖及签署竣工图章。

3.结构形式、工艺、平面布置等有重大改变或变更部分超过图面1/3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重新绘制的图纸必须有图名和图号,图号可按原图编号。

4.编制竣工图必须编制专业竣工图的图纸目录,绘制的竣工图必须准确、清楚、完整、规范、真实反映工程竣工后的实际情况。

5.用于改绘竣工图的图纸必须是新蓝图或绘图仪绘制的白图,不得使用复印的图纸。

6.竣工图编制单位应按照国家建筑制图规范要求绘制竣工图,使用绘图笔或签字笔及不退色的绘图墨水”。

(六)第十七条中“3个月”修改为“六个月”。

(七)原第二十一条删去,修改为“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市建设档案馆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八)原第二十二条删去,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九)第二十四条中“环保”改为“环卫”,“房产”改为“房地产管理”,删去“城建”,增加“勘测、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市政”。

(十)第二十七条增加“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删去“城建档案利用和技术咨询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范围和标准按照省、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原第三十三条删去,修改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城建档案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十二)第三十六条“营口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修改为“营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营口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规定》(营政发〔2005〕31号)

(一)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信访办”修改为“信访局”。

(二)第二十三条中“信访办主任、副主任”修改为“信访局局长、副局长”。

四、《营口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营政发〔2012〕18号)

第八条修改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应到体育行政部门办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并依法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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