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地名管理,推进地名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人民生产生活和文化传承需要,近日我市结合本地实际,修订了《营口市地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 。现将该办法的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 起草背景
我市现有的《办法》是于 2000 年出台的,近年来,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现有的地名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已不适应新时期市场经济体制下地名管理工作的需要,老地名不断消失,新地名持续产生,用企业名称冠名街路名称,擅自命名更名, “ 大、洋、古、怪 ” 在地名现状中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要解决地名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扎实推进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和地名文化建设就要不断的运用法治方式处理问题。亟待立法加以规范,对加强地名管理 , 保护弘扬地名文化,提升地名公共服务水平起到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修改完善《办法》,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 起草依据及起草过程
( 一)起草依据
1. 《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
2. 《辽宁省地名管理条例》
3. 《辽宁省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 参考了大连、锦州、浙江、江苏、连云港、汕头等省市的先进做法。
三、主要内容及特点
原《办法》共七章三十五条,新《办法》共九章四十九条。新增了两章十四条,对原《办法》的二十二条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新《办法》对地名工作管理的制定、实施、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有针对性地增加诸多新规定。其主要内容及特点:
( 一)新办法注重提升地名管理工作中的服务质量。规范地名审批工作程序,明确工作办理时限。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地名管理工作中的审核、批准、备案和向社会公布的时限。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明确地名公共服务的相关事项。新《办法》 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了相关部门的服务职能 , 有利于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 二)新办法注重地名命名、更名科学化、规范化。新《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各类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应当遵循的原则;第九条规定了地名命名与更名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并明确了 “ 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名、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和外文音译词命名地名; “ 一般不得使用企业名称、商标名称、产品名称命名地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对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成立专家学者评审组。对城镇道路、住宅区、桥梁、大型建筑物 (群) 名称进行了规范。
( 三)新办法注重历史地名的保护。新《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对具有重要文化价值和纪念意义历史地名的保护。
营口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