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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公安派出所 司法所工作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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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公安局、司法局:

现将《关于落实公安派出所 司法所工作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的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营口市公安局           营口市司法局

                         2017年11月29日

关于落实公安派出所 司法所工作联动机制的

(试行)

 

为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有效协调整合基层政法力量,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司法所职能作用,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健康发展,推进平安营口、法治营口建设,根据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公安派出所 司法所工作联动机制的意见》(辽司[2016]166号),结合营口工作实际,就公安派出所与司法所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公安派出所与司法所联动的工作范围

公安派出所与司法所(以下简称“两所”)重点围绕日常工作中涉及的信息资源共享、特殊人员管理、矛盾纠纷调处、法律援助、法治宣传、治安管理等需要相互配合、协作的工作进行联动。具体联动工作范围如下:

1、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联动。“两所”应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互相开放共享信息资源,司法所要对刑满释放人员信息、社区服刑人员信息和服刑人员信息及时向派出所通报。公安派出所要对司法所需要调取的审前调查犯罪嫌疑人、社区服刑人员、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的户籍家庭、涉案情况、犯罪记录等档案和数据积极给予配合提供。

2、特殊人员管理工作联动。“两所”应在社区服刑人员和安置帮教人员管理上相互配合和协作,司法所应对在平时工作中排查出的社区服刑人员和安置帮教对象违法犯罪苗头信息及时告知公安派出所,共同防范违法犯罪。公安派出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司法所;对司法所提请给予社区服刑人员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收监执行的给与配合和羁押,对被决定收监执行的在逃罪犯及时列入网逃,并进行追捕。

3、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联动。“两所”应就日常工作和矛盾纠纷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疑难纠纷和危机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第一时间互相通报,及时制定应对措施,避免事态进一步发展和升级。司法所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可能由民间纠纷转为自杀、刑事案件和群体上访、群体械斗等案件及时向派出所进行通报,由派出所提前介入配合司法所进行调解,防止事态进一步升级。公安派出所接处警发现、受理的民间纠纷,适合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治安案件、刑事和解案件等,由司法所配合派出所由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涉及医疗、物业、环保等行业人民调解事项,由司法所配合公安派出所协调行业专业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并进行跟踪反馈;涉及专业法律问题的由司法所负责联系县区、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专职律师进行咨询解答

4、法律援助服务工作联动。公安派出所在处理治安案件和纠纷过程中,对有法律服务需求的群众,可以告知并联系司法所法律援助站进行法律咨询,或者拨打12348法律服务热线进行咨询,对有法律援助服务需求并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群众应告知其有权力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并协助做好法律援助义务宣传工作。对涉及群体事件的,可由司法所协助公安派出所进行法律宣传、调解等工作,涉及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所代为进行登记、收取材料等初审工作,并由司法所代为转交相关法律援助机构。对涉及刑事案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安派出所直接或通过司法所与县(区、市法律援助中心取得联系,转交相关材料。

5、法治宣传工作联动。“两所”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共同制定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利用法律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和重大节日等时间节点,联合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共同全力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法律六进”活动;共同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法治宣传教育活动针对辖区内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辖区内遇到的突出矛盾和执法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等开展集中专项法治宣传教育,重点开展依法打击“黄、赌、毒”等社会违法行为的普法宣传。

二、公安派出所与司法所联动工作机制

1、联席会议机制。由公安派出所牵头每月召开一次由司法所负责人、派出所分管领导、专职民警、人民调解员、镇(街道、社区、开发区)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互相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矛盾纠纷统计、分析研判工作,记录分析研判情况。

2、联动专员机制。“两所”要分别指定一名干警负责“两所”联动工作事项联络工作,建立重要警情、重大矛盾纠纷、重大突发事件等要情会商机制,对重要工作信息形成工作简报互相通报。

3、设置人民调解工作室 在公安派出所建立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工作室”作为接受委托(移送)人民调解的实体工作平台。“人民调解工作室”与公安派出所“纠纷调处室”实行“一室两用”,同时将此项工作向基层延伸,将村(社区)警务工作室设置为“人民调解工作室”。在村(社区)一级“人民调解室”,将村(社区)民警或辅警以及网格员聘为人员调解员,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在镇(街道)“人民调解工作室”设立专兼职人民调解员,专职人民调解员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用,兼职人民调解员从热心人民调解事业的退休政法系统工作者(民警、法官、检察官、司法行政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及老干部、老党员等人员中选聘。

4、公安派出所与律师事务所共建机制。由司法所牵头协调律师事务所与公安派出所结对,律师事务所派遣律师入驻公安派出所现场办公,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和法治宣传,参与疑难纠纷的调处等。

三、公安派出所与司法所联动工作程序

1、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联动程序。

一是由信息需求查询方出具信息共享查询公函,明确查询目的、查询具体内容、使用范围、保密范围等事项,经“两所”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提交对方。

二是提交方接到信息共享查询公函后,3日内应复函,明确是否能够提供共享信息,并提出共享信息的使用范围、保密事项等相关要求。对审前调查等有特殊时限要求调查事项公安派出所应积极给与配合办理。

三是“两所”应在市大数据平台基础上建立联动信息共享数据库,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彼此开放查询,并设置专人、专用查询密码,确保数据信息安全。

2、特殊人员管理工作联动程序。

一是对司法所提请派出所给予社区矫正人员治安管理处罚、对被决定执行收监社区矫正人员执行羁押以及决定收监执行在逃罪犯列入网逃追捕的,司法所应提出书面申请,列明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案由等相关信息,提供裁判机关法律文书以及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等资料,公安派出所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相关执行决定。对司法所平时工作中排查出的社区服刑人员和安置帮教对象违法犯罪苗头信息,采取特事特办的办法,及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相关信息,并及时固定证据,公安派出所应及时给与处置。

二是对公安派出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在立案之时及时通报司法所,并在3个工作日将相关法律文书书面送达司法所,司法所应积极配合公安派出所进行调查取证等侦查工作。

三是“两所”应指派专人共同成立矫正、帮教小组,定期走访社区矫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全面了解矫正人员的工作生活情况,对有违法犯罪苗头的进行重点监管帮教,做到早提醒、早教育、早防范,切实避免重新走上犯罪道路,通过跟踪帮教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

3、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联动程序。

一是先期受理。派出所在110接处警、窗口接报、社区巡访、治安管理、巡逻盘查等日常警务工作中发现、受理的所有矛盾纠纷,由民警先期处置,能当场化解的及时化解并做好调解记录。对情况复杂、现场调解不成的矛盾纠纷报派出所分管领导审批后移送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司法所在处理疑难复杂、易激化、群体性矛盾纠纷时应报经司法所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提请公安派出所提前介入,开展预防性出警,配合司法所控制现场局面,防止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并共同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

二是分类处置。人民调解员会同处警民警、负责与人民调解组织对接工作的专职民警对矛盾纠纷进行甄别,按照矛盾纠纷性质、对社会稳定影响程度和激化可能性,区分“一般类”“关注类”和“重点类”,实行分类化解。人民调解员应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调解完毕。对于“关注类”和“重点类”矛盾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延长15日,届时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终止调解。调解室在调解结案后,应当在3日内将调解结果反馈至公安派出所。

“一般类”矛盾纠纷指事实清晰、责任明确,赔偿证据充分的,公安派出所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移交人民调解,调解成功的,当场出具调解协议。

“关注类”矛盾纠纷指较为复杂、经过两次调解没有结果的,处警民警要与专职民警、人民调解员及时沟通,密切掌握事态发展,将掌握的相关情况向派出所分管领导报告;对可以适用人民调解的,尽可能引导以人民调解方式解决。同时,专职民警要配合人民调解员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

“重点类”矛盾纠纷(人数较多,情况复杂,易引发个人极端事件、群体性事件、规模性上访或“民转刑”案件等),专职民警要在第一时间向派出所主要领导报告。在纠纷调处过程中公安派出所要做好对纠纷当事人相关法律法规的告知,并对矛盾纠纷化解的现场秩序提供执法保障;司法所要协调相关部门,为调解工作提供支撑保障。

三是跟进回访。通过人民调解途径解决的案件,要建立事后回访、跟进反馈制度,由当事人所在地社区民警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回访、记录。对辖区调解未成功的“关注类”“重点类”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员结合日常社区矛盾纠纷排摸化解工作,应配合民警每月共同上门回访1次,了解当事人诉求和思想动态,加强沟通、疏导情绪,明确告知应通过正常途径表达诉求并做好工作记录,直至矛盾纠纷得到妥善解决,有效预防矛盾纠纷的转化和激化。

四是“两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人民调解室”建设。司法所主要负责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室建设,派驻人民调解员对重大矛盾纠纷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调解,完善加强调解网络和调解力量等公安派出所主要负责设置人民调解工作室,配备必要设施设备,并指定专职民警负责与人民调解组织、律师事务所的对接工作,引导通过人民调解途径解决纠纷,做好纠纷移交、秩序维护、安全保障等工作。

4、法律援助服务工作联动程序。

一是在公安派出所日常处理治安案件和民事案件中涉及法律援助事项的,由“两所联动专员”联系司法所法律援助站对当事人申请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进行初审后,提交县(、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和案件指派;公安派出所办理的刑事案件和未成年案件涉及法律援助事项的,由派出所报经县(公安局提交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和案件指派,司法所配合做好相关法律咨询和手续办理。

二是司法所对未经法律援助受理的案件,要将未受理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书及时反馈给派出所;对已受理案件,要及时将案件审判结果及相关法律文书反馈给公安派出所,并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案件回访等工作。

三是司法所法律援助站要负责在公安派出所设置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和申请程序指南等相关宣传资料,提供有关申请表格,提供相关代办事项服务。

5、法治宣传工作联动程序。

一是“两所”每年年初共同制定全年法治宣传工作计划,围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法律六进”活动以及法律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和重大节日等时间节点,制定法治宣传活动任务清单,明确时间、责任单位部门、责任任人,以“两所”联合发文的方式向有关企事业单位下发,联合开展法治宣传活动。

二是在专项集中法治宣传工作中,公安派出所负责提供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辖区内遇到的突出矛盾和执法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相关法治案例和法条法规等资料,司法所负责利用派出所提供的资料撰写相关法治宣传资料、编排相关法治文化作品,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开展专项集中法治宣传。

三是“两所”应在法治宣传工作中相互提供人、财、物等工作支持,公安派出所重点在场地协调、安保力量调配等方面提供支持,司法所重点在法治宣传资料准备、人员安排、活动策划等方面提供支持,充分利用“两所”资源共同开展好法治宣传。

四、公安派出所与司法所工作联动机制的组织领导

一是建立“两所”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市、县( 两级“两所联动”工作组。工作组组长由市、县(公安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局长、司法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公安局和司法局相关部门和科室组成。工作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司法局基层指导科。工作组主要负责“两所联动”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督促考核、表彰奖励等工作。

二是加强对“两所”联动工作的宣传和舆论引导。要充分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宣传“两所联动”工作,提高社会知晓度和社会公信力。要及时发现、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加大表彰力度,形成示范效应,为优化基层矛盾纠纷治理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是加强对“两所”联动工作的督导检查。各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将“两所”联动工作分别列入业务考核和绩效考核范围,明确任务目标和工作标准,落实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加强业务指导,创新工作方式,推动两所联动工作深入开展,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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