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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开展“特权车” 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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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司法局、局属各单位:

按照省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开展“特权车”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司201854号)的通知精神要求,市局将对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开展“特权车”专项整治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做好此项工作,市局成立开展“特权车”问题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市局副局长李荫宏同志任组长,成员由市局办公室、警务科、机关党委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办公室。

二、整治内容

1、有效消除公务用车和警务用车使用方面的特权和“擦边”思想。重点整治部分领导干部和公务用车驾驶员遵规守纪意识不强,缺乏自律精神,摆架子、耍威风、搞特权,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整治假借公务之名违规使用公车和警车执行非警务活动等公车使用不规范问题。

2、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号牌管理。整治公务用车和警务车辆不严格执行“一车、一牌、一证、一公务标识”规定和不悬挂或挪用号牌、使用假牌套牌或借用号牌的问题。整治采取变通手段多留公务车辆,领导干部违规占用公车等触碰公务车辆管理红线行为。

3、大力整改公务用车违章行为。整治公务用车严重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违法停放、影响正常通行秩序和通行安全行为。整治不按规定接受处罚,不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停车费等严重违法违章行为。

三、有关要求

1、做好公务用车清查。各单位要对现有车辆开展自查,建立公务用车台账,逐一核对档案并建立台帐,确保车辆牌证齐全、管理规范。变通多留警车的,要立即整改合格。请各县(市)区司法局、局属各单位认真填报《2018年司法行政系统公务用车统计报表》,纸质版(盖公章)和电子版各一份于523日前将上报到市局。

    2、严格用车规范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严格履行车辆使用审批程序,严格按规定进行派车和使用。各单位要将省厅制定的“司法行政单位公务(警务)用车十不准”内容制作标准卡片,放在车辆显要位置,方便司乘人员时时自省,并作为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的硬杠杠和“铁约束”。  

    3、加强公务用车督查。市局将组织联合督查检查组,对全系统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予以通报并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联系人:程从明  电话:6656011

附件:12018年司法行政系统公务用车统计报表

2、司法行政单位公务(警务)用车十不准                                    

                        

                               营口市司法局

                              2018516

 

 

 

 

 

 

 

 

 

附件2

司法行政单位公务(警务)用车十不准                               

一、不准在使用公务(警务)用车时存在“特权”思想和野蛮驾驶、 抗拒检查等行为。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违反《辽宁省司法厅机关应急和执法执勤车辆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禁止在交通补贴区域内使用公务(警务) 车辆或在非执法执勤时使用警用车辆。

三、不准使用公务(警务)用车为个人办私事、干私活,搭乘家属、亲友等非公务(警务)人员或将公务(警务)车辆借给他人使用。

四、不准酒后驾驶车辆和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公务(警务)用车。

五、不准未经过审批擅自使用公务(警务)车辆或未经批准, 擅自变更行车路线, 变更使用时间任务。

六、不准不悬挂或挪用公务(警务)用车号牌、标示,或使用假牌、 套牌或公用号牌。

七、不准驾驶证照不全或超过有效检验期的公务(警用)车辆。

八、不准在酒店、娱乐场所、景区、居民小区等非定点停放执行公务或执法执勤的公车(警务)用车。

九、不准故意损坏车载卫星定位或遮挡、毁坏公务(警务)用车标识等逃避监督管理。

十、不准消极怠工,延误工作,导致发生影响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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