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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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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区卫计局(卫生局、计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教育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建部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和省卫计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建厅、教育厅、残联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辽卫20146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扶助对象 

  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1933年以后出生; 

  2、户籍为营口地区; 

  3、女方年满49周岁; 

  4、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生育子女或合法收养子女,现无子女或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残疾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二、扶助政策 

  (一)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经济扶助制度 

  1、采取政府和慈善机构共同救助的办法,以财政投入为主。市及市(县)区建立专项资金,市本级设立100万元专项资金,市(县)区财政每年按实际支出11配套。(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各市(县)区政府) 

  2、提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将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金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30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现在的每人每月340元提高到400元。所需资金扣除上级补助后,由市和县级政府各承担50%。(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各市(县)区政府) 

  (二)建立养老保障制度 

  3、优先安排养老照料。在政府建立的养老院设立专区,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可以自愿优先入住养老院,各市(县)区政府给予10 %的补贴。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4、建立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户籍在农村的,养老保险个人出资部分,按500/人年标准由政府代缴;年满60周岁的,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和县级政府关爱基金按:11配套解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各市(县)区政府) 

  (三)建立殡葬救助制度 

  5、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失独父母,免除五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骨灰在殡仪馆寄存的,免除5年普通价位骨灰寄存费;骨灰进入城乡公益性公墓免费安葬区安葬的,实行免费安葬;骨灰进入经营性安葬的,给予购墓款10%政策减免。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市(县)区政府) 

  (四)建立医疗保障制度 

  6、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年龄在49周岁至59周岁之间的由当地政府代缴个人出资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和县级政府关爱基金按:11配套解决);在享受医疗部门相关政策的基础上,提高政策范围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10%。(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各市(县)区政府) 

  7、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惠卡》到辖区内指定医院就诊,免挂号费,建立失独家庭父母健康档案,失独家庭父母可持身份证,每年九月到户口所在地二甲医院免费体检。所需资金由市和县级政府关爱基金按:11配套解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各市(县)区政府) 

  8、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患有重特大疾病的,在享受其他医疗待遇后,由民政部门按照营政办发201527号《营口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给予重特大疾病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市(县)区政府) 

  (五)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9、对已享受低保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按人每月增加50元低保金。(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各市(县)区政府) 

  10、优先解决住房困难。对低保、无住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时要优先安排。对在农村危房改造和遭遇自然灾害重建住房中要优先安排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市住建委、市民政局、市卫计委) 

  (六)建立帮扶关怀制度 

  11、实施紧急救助。独生子女死亡独生子女亲生父母(含合法收养独生子女的父母)没有再生育的在女方年满49周岁时,可分别领取救助金1000;对伤残的独生子女(鉴定等级为3级以上的)每年给予1000元的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和县级政府关爱基金按:11配套解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各市(县)区政府) 

  (七)建立帮扶联系制度 

  12、各市(县)区政府要监督各乡镇(街)、社区(村)、各部门要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系统,按照需求分类,提供必要的帮助,在其父母达到60周岁后,每户每月免费享受累计15小时的送时服务;要在节日期间开展探视慰问活动。组织开展以社会组织、志愿者为主体的社会关怀和服务活动,有针对性的开展心理疏导和社会融合工作。(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各市(县)区政府) 

  (八)提供收养服务 

  13、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主动提供收养信息,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民政、公安部门帮助其办理收养、落户等手续。(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 

  (九)建立健康心理安抚制度 

  14依托市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计划生育协会等部门发挥各自优势,突出部门特色,创新活动载体,定期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组织联谊活动,帮助他们建立沟通思想的渠道,提供交流和诉求表达的场所,鼓励走向新的生活。残联要根据自身特点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进行救助。(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计划生育协会) 

  (十)扶持就业创业 

  15、对有就业愿望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免费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在开发公益性岗位时,同等条件下要照顾安排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计委) 

  16、加大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独生子女优先安排入读特殊教育学校和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鼓励残疾独生子女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优先安排贫困残疾独生子女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残联)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投入到位。 

     (二)政策落实到位。各相关部门负责各市(县)区政策的衔接,保证政策落实到位。要加强舆论引导,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环境。 

     (三)严格专项资金监管。各市(县)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按时、足额配套,出现弄虚作假、满报漏报等情况,一经查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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