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政办发〔2018〕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
为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原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重新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原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
二、管理规定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拆除或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
三、时间安排
2019年3月31日前,各地区要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取缔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点位。
2020年10月31前,除建成区内棚户区、城中村等无法采用清洁能源替代散烧煤取暖的,重点利用“环保型煤+环保炉具”替代散烧煤取暖外,其余所有Ⅰ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成Ⅱ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范围
(一)营口市中心城区禁燃区。海堤路—滨海观光路—海澜街—新华路—八一街—市府路—南湖公园南路—盼盼路—香榭岚庭北路—光华路—金牛山大街—太白路—北辰街,划定为Ⅱ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光明村南至联盟街,东至工农路至老边区接壤处,渤海大街与西发路交界路口东南地块,金牛山大街北西发路东地块,五台子市场南平安路西地块,清华路与海澜街交界路口西南地块,城南公馆南至八一路、学府路与市府路之间地块,划定为Ⅰ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二)沿海产业基地规划一期禁燃区。东起庄林公路,西至海岸线及近海海域,南至咸水河,北至民兴河并与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相接,以澄湖西路、听海路、新海大街、新港大街相隔,划定为Ⅱ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三)鲅鱼圈区禁燃区。北至金港路,南至熊岳河,西至海滨和港务局东墙,东至国道,划定为Ⅰ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四)老边区禁燃区。庄林路—智泉街—光华路—智胜街—聪慧路—东海大街—盼盼路—与西市区和站前区交界—庄林路,鞍营铁路—渤海大街—庄林路—营大路—鞍营铁路,规划六路—智泉街—鞍营铁路—东海大街中意路—中心街—规划六路,科技街—东海大街—汽保十路—智泉街,平原路—营大铁路—老边西外环—繁荣路—青年路—石河路—平原路—滨河路—上白线—平原路共五部分区域,划定为Ⅰ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五)北海经济开发区禁燃区。电机园、启动区、老党地三部分区域,划定为Ⅱ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市政府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适时划定新的禁燃区并予以公布。
五、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目录执行规定
(一)Ⅱ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Ⅱ类(较严)标准执行。高污染燃料包括:
1. 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Ⅰ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Ⅰ类(一般)标准执行。高污染燃料包括:
1. 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部分煤炭制品组分含量限值表中规定的限值)。
2.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六、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决定调整由市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行政审批局、鲅鱼圈区政府、老边区政府、站前区政府、西市区政府、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营口市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各相关地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按照通知规定、要求及时限,完成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用清洁能源工作任务;协助供热供气单位做好管网建设工作;组织对高污染燃料设施改造情况进行检查,对拒不改造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对按期淘汰高污染燃料的按标准进行补助和奖励。
(二)部门职责
1.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管委会要及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加强民用散煤污染治理,明确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具体时限,组织实施本地区禁燃区建设工作,拆除不符合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2.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加快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推广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工作,积极引进推广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电,鼓励发展太阳能、地热能等清洁能源。
3.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过程中的各种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
4. 市财政局负责由市财政资金承担且纳入预算安排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资金的落实工作。
5.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依法查处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或者未按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6.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
7. 市卫生健康委、市行政审批局等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合好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实施工作,做到组织落实,措施得力、人员到位,确保实施工作取得实效,并建立长效机制,防止高污染燃料设施的使用出现“反弹”。
(二)切实保障清洁能源供应
大力做好清洁能源的保障工作,确保清洁能源的供应。完善中心城区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热源点布局,抓紧实施热力管网和天然气管网的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为管网建设提供便利条件,搞好服务工作,共同保障淘汰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顺利进行。
(三)切实加强执法检查
环保部门要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工作的协调、牵头、指导工作,及时掌握和上报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要加强联动执法力度,确保环境执法到位、各类违法事件得到及时查处。
(四)加强宣传教育
利用各种媒体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形式多样的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宣传使用清洁能源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做好跟踪督查,定期发布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转发市环保局营口市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办发〔2013〕59号)同时废止。
附件:部分煤炭制品组分含量限值表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18年12月24日
附件
部分煤炭制品的组分含量限值
燃料种类 |
含硫量(St.d) |
灰分(Ad) |
挥发性(Vdaf) |
型煤 |
0.5% |
- |
12.0% |
焦炭 |
0.5% |
10.0% |
5.0% |
兰炭 |
0.5% |
10.0%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