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政发〔201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营口市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业经2019年1月25日第十六届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营口市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2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各类残疾儿童的康复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使残疾儿童获得持续健康福祉。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各级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以政府为主导,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落实部门责任,不断推进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提升残疾儿童康复保障能力;孵化培育社会组织,动员社会力量,不断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2.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家庭尽责。加强与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专项补贴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实现应救尽救;有效发挥家庭对残疾儿童抚养、教育、保护的第一责任主体作用,为残疾儿童身心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3.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分类保障。针对突出问题,根据残疾儿童自身障碍、家庭经济和养护情况分类施策、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4.坚持规范有序、接受监督、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底,建立健全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保障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基本实现全市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建立完善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体系和服务体系,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制度内容
(一)救助对象
具有营口户籍、0—7岁、在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方面有出生缺陷和发育异常、需要进行早期干预和康复训练的儿童。无残疾人证的,须有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优先救助下列残疾儿童: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中的残疾儿童。
2.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
3.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
4.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县(市)区政府确定。
(二)救助内容
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配置及符合优先救助条件的重度残疾儿童生活补助等。
1.手术:视力、听力、唇腭裂、肢体及先天脊柱裂残疾儿童矫治手术。
2.康复训练:视力、听力、唇腭裂、言语障碍、肢体(脑瘫)、智力和孤独症残疾儿童的康复训练。
3.辅助器具:助听器和人工耳蜗产品成本费补助;配置助行器、助视器、儿童轮椅、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
4.辅助器具服务:助听器、助行器调试补助。
5.生活补助:符合优先救助条件的重度残疾儿童在专业定点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三)救助标准
救助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和新农合基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财政康复专项补助和个人自付部分共同承担。财政康复专项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出资,优先保障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服务,先医保、后补助、再自费。按照每年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的康复专项补助资金数量,根据需求人数,对不同的康复项目给予人均定额补助。在市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政府购买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或委托的医疗教育康复机构使用。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具体标准如下:
1.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和标准
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应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资金支付。报销标准执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的儿童脑瘫和0—7周岁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营卫发〔2016〕33号)和《转发关于大力实施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深入推进健康扶贫工程的通知》(营卫发〔2017〕83号)规定执行。
对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和残疾孤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按规定及时纳入医疗救助。按照《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度残疾人医疗服务及保障工作的通知》(营卫函〔2016〕221号)精神,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政策。对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实施好残疾儿童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2.财政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
(1)手术类: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视力和肢体(脑瘫)矫治手术、重度腭裂、下颚裂、脊柱裂手术的残疾儿童,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结算后,个人自付部分的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每人一次性最高定额为12000元。
(2)康复训练类:肢体、智力和孤独症儿童在7岁以下逐年连续康复训练;佩戴助听器的听障儿童康复训练费用每人一次性定额补助12000元;实施人工耳蜗、重度腭裂、下颚裂手术后进行言语训练费用,每人一次性定额补助14000元。
(3)辅助器具类:城乡重度听障儿童人工耳蜗产品成本费最高补助限额10万元;轻度听障儿童助听器产品(双耳)成本费最高补助限额5000元;肢体残疾儿童装配上肢、下肢,足踝、腕、脊柱、膝、髋等多种矫形器、配置轮椅、助行器等。
(4)辅助器具服务类:助听器验配调试、助行器制作每人一次性定额补助1200元。
(5)生活补助类:符合优先救助条件的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后进行听力言语康复训练的听障儿童、重度唇腭裂手术后进行言语康复训练的儿童、重度肢体、重度智障和孤独症儿童,每人给予生活补助最高限额20000元。
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标准,逐步实现免费提供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服务。
(四)工作流程
1.申请
由残疾儿童监护人持户口本、身份证、残疾儿童照片、低保证、低保边缘户证、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表、其它贫困证明和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原件和复印件等,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县(市)区残联组织提出救助申请,填写《营口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资料及工作用表》。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由儿童福利机构向所属县(市)区残联组织提出救助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2.审核
县(市)区残联、民政、卫生健康、妇联等部门组织乡镇(街)有关人员对本辖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进行核查比对,进行受助资格、康复训练评估审核。对于符合优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市)区级残联组织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报资料》和《营口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审批表》,经市、县(市)区两级残联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残联下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通知书》。
3.救助
残疾儿童救助。在本地区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由监护人携带《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通知书》到自主选择的定点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在本地区以外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法定监护人是驻异地现役军人的;法定监护人是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的;在异地注册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本地区康复机构无法对其进行康复训练的。必要时,到市级以上残联组织和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
残疾儿童康复选择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训练的,每年训练时间必须达到6个月以上,选择定点康复机构进行训练的每年训练时间必须达到10个月以上。
定点康复机构的确定。各县(市)区要根据本辖区残疾儿童数量、分布状况和康复需求合理确定康复机构。康复机构认定、服务规范、建设标准等执行国家住建部、发改委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建标165—2013)》和《辽宁省残联关于印发<辽宁省残疾人康复救助项目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残联办发〔2018〕20号)。公益一类或有特殊康复技术要求的定点医疗和教育康复机构,由县(市)区以上残联组织会同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其它公益二类医疗机构、民办康复机构等社会组织,须向所在地残联提出书面申请,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程序准入。
4.结算
遵循先医保、后补助、再自费的原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和新农合基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财政康复专项补助按部门职责分别指导落实。
符合财政康复专项补助的残疾儿童,市财政会同市残联将国家、省、市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下拨到各县(市)区财政或残联,由各县(市)区财政配套后,与定点医院、定点康复机构或残疾儿童家庭进行结算,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国家、省、市资金管理规定和要求进行结算,简化手续,方便残疾儿童和定点康复(医疗)机构。
可采取以下方式结算:
(1)与本地区(含市级)康复定点机构结算:在公益一类定点医疗康复、教育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市)区残联审核,县(市)区残联报请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县(市)区残联组织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一般不超过3个月。
(2)与医保定点机构结算: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康复训练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结算后,经同级残联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委托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3)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机构结算:在政府购买服务的定点康复教育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发生的费用,由县(市)区残联审核,由县(市)区残联与定点康复教育机构直接结算。
(4)与本地区以外的定点机构结算:在本地区以外的定点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发生的费用,未享受当地救助政策的,由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残联审核同意,待训练周期结束后,由县(市)区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与个人结算。
(5)与残疾儿童监护人结算:符合救助条件,列入特殊救助项目的特殊病种(见附件2)实施手术的残疾儿童,在医保政策报销以外个人负担部分,由县(市)区残联以补助的方式按标准与残疾儿童监护人直接结算。符合优先救助条件的重度残疾儿童生活补助,由县(市)区残联与残疾儿童监护人直接结算。
具体结算相关手续,由县(市)区残联商相关部门确定。
(五)经费保障
市、县(市)区政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出资,在国家、省项目资金安排的基础上,在保障残疾儿童救助不低于国家、省救助标准的情况下,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并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同脱贫攻坚、健康扶贫工程统筹规划,优先扶持。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残联、财政、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加大问责力度和责任追究。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要求,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二)加强康复能力建设,重视康复人才培养
市、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地区残疾儿童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兴办公益性康复机构。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康复机构,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康复机构,并与政府兴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康复机构按规定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并将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要重视康复人才培养和培训,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
(三)加强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共享
县(市)区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残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信息共享、协调联动机制,推动建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构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充分发挥基层和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四)加强综合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民政、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要商残联组织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一是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二是科学合理制定调整康复医疗服务价格,加强价格监管;三是对康复机构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四是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管,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和解读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出台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配套政策措施。市残联将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做好贯彻落实的各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附件:1.重点任务分工
2.营口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项目补助标准明细表
3.营口市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补助明细
附件1
重点任务分工
序号 |
牵头单位 |
重点任务 |
配合单位 |
1 |
市残联 |
推动各有关方面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
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妇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别指导落实。 |
负责制定年度推进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并会同市财政等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和康复技术专家,检查监督各县(市)区和各定点康复机构项目执行进度和质量。做好项目申报、数据统计、检查验收、资金规范使用督导工作。依托残疾人康复设施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加强和完善残疾儿童康复设施建设和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 |
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 |
||
推动建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 |
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妇联、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别指导落实。 |
||
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综合评估、诚信评价、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 |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落实。 |
||
2 |
市民政局 |
指导各县(市)区落实临时救助政策等。 |
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 |
支持有资质的儿童福利机构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 |
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
||
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个性化适配,重点普及助听器、助视器、假肢等残疾儿童使用的辅助器具。开展辅助器具回收再利用等社区服务,就近满足残疾儿童短期及应急辅助器具需求。 |
市残联 |
||
3 |
市财政局 |
优化和调整支持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配合市残联制定残疾儿童救助项目实施方案;审核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下拨资金;配合市残联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根据全市项目需要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项目需求筛查、检查指导等工作顺利开展。督导各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实施相关工作。 |
市残联、市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别指导落实。 |
4 |
市医疗保障局 |
对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和残疾孤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按规定及时纳入医疗救助。按照国家、省规定及时调整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的医保政策,做好医疗费用结算工作。配合卫生健康部门设计残疾儿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诊疗服务项目。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 |
5 |
市教育局 |
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开展特殊教育。特殊教育学校优先满足儿童福利机构内供养的残疾儿童特殊教育需求。 |
市民政局、市残联 |
逐步完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就读提供支持保障;形成康复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晋升的良性运行机制。 |
市残联 |
||
6 |
市卫生健康委 |
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残疾儿童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医疗康复服务。 |
市残联 |
7 |
市发展改革委 |
做好新增医疗康复服务项目价格制定工作,科学合理制定调整康复医疗服务价格,加强价格监管。 |
市残联、市医疗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 |
8 |
市委宣传部 |
加强网上宣传和社会宣传,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政策解读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宣传活动,强化全社会保护关爱残疾儿童权益意识,强化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助残意识。 |
市民政局、市残联、市妇联按职责分工分别落实。 |
9 |
市审计局 市财政局 |
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 |
附件2
营口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项目补助标准明细表
序号 |
项目 类别 |
项目内容 |
参考补助标准 (元) |
服务特定人群 |
服务机构 |
资金来源 |
1 |
儿童 手术类 |
人工晶体(白内障复明) |
100元/人/年 |
各类残疾儿童 |
定点医院 |
中央财政补助、省、市、县(市)区财政预算 |
人工耳蜗植入产品 |
100000(一次性补助) |
重度听障儿童 |
购买服务或定额补助 |
|||
人工耳蜗植入手术 |
12000(一次性补助) |
定点医院 |
||||
肢体矫治手术 |
12000(一次性补助) |
肢体残疾儿童 |
定点医院 |
|||
视力矫治手术 |
12000(一次性补助) |
视力残疾儿童 |
定点医院 |
|||
脊柱裂手术 |
12000(一次性补助) |
肢体残疾儿童 |
定点医院 |
|||
唇腭裂手术 |
12000(一次性补助) |
言语残疾儿童 |
定点医院 |
|||
2 |
儿童康复训练类 |
定向行走、斜、弱视矫治 |
12000(一次性补助) |
视力残疾儿童 |
定点医院 |
中央财政补助、省、市、县(市)区财政预算 |
人工耳蜗、重度腭裂、下腭裂术后语言训练 |
14000(一次性补助) |
听力残疾儿童 |
定点康复机构 |
|||
佩戴助听器产品 |
人均最高限额5000元(一次性双耳补助) |
听力残疾儿童 |
购买服务或定额补助 |
|||
佩戴助听器语言训练 |
12000(一次性补助) |
听力残疾儿童 |
定点康复机构 |
|||
肢体康复训练 |
12000元/人/年 (连续补助) |
肢体残疾儿童 |
定点康复机构 |
|||
助行器配置 |
1200元/人 (一次性补助) |
肢体残疾儿童 |
定点康复机构或辅助器具中心 |
|||
智力儿童康复训练 |
12000元/人/年 (连续补助) |
智力残疾儿童 |
定点康复机构 |
|||
2 |
儿童康复训练类 |
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 |
12000元/人/年 (连续补助) |
孤独症儿童 |
定点康复机构 |
中央财政补助、省、市、县(市)区财政预算 |
儿童社区康复训练 |
500元/人/年 |
所有类别 残疾儿童 |
承担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 |
|||
3 |
儿童生活补贴类 |
贫困残疾儿童在康复救助期间本人和监护人交通、租房等生活成本补助 |
20000元 |
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后、佩戴助听器的听障儿童、重度唇腭裂手术后需言语训练的儿童(一次性补助)。肢体(脑瘫)、智力和孤独症残疾儿童的生活补助。 |
注:残疾儿童在市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康复训练时间每年达到6个月以上,在其它定点康复医疗教育机构康复训练时间每年为10个月以上。
附件3
营口市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补助明细表
项目类别 |
项目内容 |
名称 |
单位 |
参考价格(元) |
适用对象 |
使用年限 |
实际价格的% |
评估级别 |
资金 来源 |
辅 助 器 具 类 |
儿 童 少 年 装 饰 性 上 肢 |
腕离断假肢 |
例 |
5000 |
适用于腕离断或前臂长残肢的残疾儿童少年 |
1 |
80% |
市级 |
中央财政补助、省、市、县(市)区财政预算 |
前臂假肢 |
例 |
5000 |
适用于前臂截肢的残疾儿童少年 |
1 |
80% |
市级 |
|||
肘离断假肢 |
例 |
7000 |
适用于肘离断或上臂残肢过长、前臂极短残的残疾儿童少年 |
1 |
95% |
市级 |
|||
上臂假肢 |
例 |
7000 |
适用于上臂截肢的残疾儿童少年 |
1 |
100% |
市级 |
|||
肩部假肢 |
例 |
9000 |
适用于肩离断或上臂残肢过短的残疾儿童少年 |
1 |
80% |
市级 |
|||
辅 助 器 具 类 |
儿 童 少 年 下 肢 假 肢 |
赛姆假肢 |
例 |
3500 |
适用于踝部截肢、赛姆截肢或小腿残肢过长,经过评估适合装配的残疾儿童少年 |
3 |
100% |
市级 |
中央财政补助、省、市、县(市)区财政预算 |
小腿假肢 |
例 |
5000 |
适用于小腿截肢,经评估适合装配的残疾儿童少年 |
3 |
100% |
市级 |
|||
膝离断假肢 |
例 |
8000 |
适用于膝关节离断、小腿极短肢、大腿残肢过长,经评估适合装配的残疾儿童少年 |
3 |
100% |
市级 |
|||
大腿假肢 |
例 |
8000 |
适用于大腿截肢者,经评估适合装配的残疾儿童少年 |
3 |
100% |
市级 |
|||
髋离断假肢 |
例 |
12000 |
大腿极短的患者,髋离断截肢的患者 |
3 |
100% |
市级 |
|||
辅 助 器 具 类 |
儿 童 少 年 矫 形 器 |
足矫形器 |
例 |
320 |
扁平足、高弓足、内外翻足、糖尿病足、足弓部扭伤受压迫,胫骨后肌腱疼痛及前脚底疼痛等,经评估适合装配的足部功能障碍的残疾儿童少年 |
1 |
100% |
县 (市)区级 |
中央财政补助、省、市、县(市)区财政预算 |
矫形鞋 |
双 |
1400 |
1 |
100% |
市级 |
||||
腕手矫形器 |
例 |
700 |
手部畸形、掌指关节不能主动伸展、垂腕等残疾儿童少年 |
1 |
100% |
市级 |
|||
脊柱矫形器 |
例 |
3000 |
脊柱损伤或变形的残疾儿童少年 |
1 |
100% |
市级 |
|||
踝足矫形器 |
例 |
600 |
伤病导致的足下垂、内外翻足、踝关节无法控制等残疾儿童少年 |
1 |
100% |
市级 |
|||
支条式踝足矫形器 |
例 |
1500 |
伤病导致的足下垂、内外翻足、踝关节无法控制等残疾儿童少年 |
1 |
100% |
市级 |
|||
辅 助 器 具 类 |
儿 童 少 年 矫 形 器 |
膝踝足矫形器 |
例 |
3500 |
适用于膝内翻、膝外翻、膝过伸、屈膝肌无力、膝韧带损伤、膝关节骨性关节炎等疾病引起的功能障碍,经过评估需要装配的残疾儿童少年 |
1 |
100% |
市级 |
中央财政补助、省、市、县(市)区财政预算 |
膝部矫形器 |
例 |
1200 |
适用于膝内翻、膝外翻、膝过伸、屈膝肌无力、膝韧带损伤、膝关节骨性关节炎等疾病引起的功能障碍,经过评估需要装配的残疾儿童少年 |
1 |
100% |
市级 |
|||
髋矫形器 |
例 |
1600 |
适用于痉挛型脑瘫、先天性髋臼发育不良、髋关节内旋或外旋、佩特兹病等引起的下肢功能障碍,经过评估需要装配髋矫形器的残疾儿童少年 |
1 |
100% |
市级 |
|||
辅 助 器 具 类 |
儿 童 少 年 辅 具 |
坐姿椅 |
台 |
1500 |
适用于不能自行保持坐姿的残疾儿童 |
3 |
100% |
市级 |
中央财政补助、省、市、县(市)区财政预算 |
儿童坐姿保持装置 |
件 |
1200 |
适用于身体重度变形,一般坐姿椅和轮椅无法提供支撑的肢体残疾儿童 |
3 |
100% |
市级 |
|||
儿童轮椅 |
台 |
1500 |
因脑瘫等原因需长时间借助轮椅进行生活、活动的残疾儿童 |
3 |
100% |
市级 |
|||
儿童站立架 |
台 |
1200 |
适用于肢体功能障碍,需借助站立架保持站立姿势进行训练的残疾儿童少年 |
3 |
100% |
市级 |
|||
儿童脑瘫专用轮椅 |
台 |
3000 |
适用于脑瘫儿童等,障碍较重不能独立行走的残疾儿童少年 |
3 |
100% |
市级 |
|||
辅 助 器 具 类 |
儿 童 少 年 辅 具 |
儿童助行器 |
台 |
400 |
适用于不能独立行走的残疾儿童少年 |
3 |
100% |
县 (市)区级 |
中央财政补助、省、市、县(市)区财政预算 |
儿童助听器 |
台 |
5000 |
适用于有残余听力残疾儿童少年 |
3 |
100% |
市级 |
|||
注:1.参考价格为指导性定价; 2.使用年限为产品的正常使用年限(假肢一栏中,假脚正常使用年限1年); 3.双侧上臂截肢者,一般在一侧装配肌电假肢,另一侧安装美容假肢; 4.本目录“儿童残疾”一栏所列辅助器具为残疾儿童专用产品,如无特殊说明,其它产品适用对象中包括儿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