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营口市支持金融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实施方案》业经 2019 年 3 月 12 日第十六届市政府第 2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
2019 年 3 月 12 日
(此件公开发布)
营口市支持金融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金融生态环境,更好的支持我市金融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及有效防范 “ 三大风险 ” 。在确保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的同时,充分发挥金融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持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巩固和优化我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成果,为全市金融机构生存和发展提供优良的外部环境。大力促进全市金融机构积极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潜在金融风险,提高抗风险能力和金融服务水平,在确保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的同时,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坚持服务导向,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1 .支持金融机构 在营发展。大力引进证券、租赁、信托、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在营设立 区域性总部或分支机构 ,积极 组建地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积极发展创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完善壮大地方金融企业 。 降低金融机构用地、租购网点成本,鼓励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在金融机构增设支行、网点方面出台相关优惠政策,简化服务流程、减免相关费用。严格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增进金融机构办税便利。 〔 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营口银保监分局 、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
2 .畅通信息沟通渠道,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沟通联系,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通过 《营口市金融业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和《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监管协调机制,加强金融风险监测、预警。进一步完善公检法与金融机构联系常态机制,实行联络专员制度,由公检法部门指定专人对接金融机构,及时协调、解决金融机构涉诉、涉警、反洗钱、防电信诈骗及其他内部突发不稳定事件等,有效保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 。 〔 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营口银保监分局、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
3 . 加强整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坚决取缔非法金融机构,特别是打着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旗号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机构,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市场监管、公安、行政审批、金融监管等部门协调配合,按照《营口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重点可疑交易预警办法(试行)》,加强对企业注册名称、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的监管,坚决清理查处非法经营金融业务。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严肃查处非法使用名称、违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发放贷款等行为。 〔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营口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发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委政法委、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
4 .强化金融领域舆论宣传引导力度,保护金融机构声誉权,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在保障媒体监督权和知情权的前提下,引导新闻媒体对金融风险化解处置进行客观报道和正面宣传,严禁歪曲报道和恶意炒作,防止不实报道引发过度恐慌从而加大风险化解难度,努力打造有利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秩序、优化区域发展环境的良好舆论氛围。 〔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营口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
5 .多措并举支持 保险机构发展。 协调相关部门大力推进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食品安全责任险等。加大对小微企业保险意识的培训力度, 逐步提升小微企业参保积极性,为保险机构与创业园区、产业园区小微企业交流对接、开展宣讲活动搭建平台。加强保险机构与银行机构、期货机构等融合式发展。建立营口市打击骗保联络机制,严厉打击各类骗保行为,切实保障保险机构合法权益。 支持保险公司在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内设立保险支公司,并给予相应的产业扶持政策。 〔 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委宣传部、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营口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辽宁 自贸区营口片区、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
6 .继续发挥 “ 债委会 ” 和主办行作用,帮助金融机构盘活不良资产,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积极推广债权人委员会制度,进一步完善债权银行信息共享、客户评价、联合授信等机制,确保一致行动,加强银政企三方的沟通协作。协助金融机构针对企业实际研究建立续贷、转贷工作机制,根据银行债权人委员会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分析债务企业潜在风险状况,分别采取重点帮扶、资产重组和依法破产等处置方式,支持优质资产做大做强,帮助困难企业脱困发展,退出“僵尸”企业保全资产。引导和支持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资产,盘活资金。 〔 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营口银保监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创投基金、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
7 . 加大失信和恶意逃废债务的处置力度,依法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利,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高度重视和严厉打击企业逃废债行为,对具有故意隐匿、转移资产和 “ 假倒闭 ”“ 假破产 ” 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相关监管部门要监测相关企业的土地、房产、股权等权属的登记、变更、转让、过户、抵押等事项,限制企业通过股权转让、房地产过户、资产租赁、资产转移等手段逃废债务,加强典型案例曝光,加大惩处力度,共同约束失信行为,规范金融市场秩序。 〔 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营口银保监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
8 .建立金融人才库,为金融行业后续发展培养人才,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充分发挥人才对金融业发展的智力支撑作用,建立营口市金融人才库,加大金融人才引进、培育和支持力度,将经营管理类人才推荐到市委组织部,使金融人才与组织部人才干部管理相接轨,人才互通。 〔 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委组织部、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营口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
9 .加大 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保护力度。 对威胁恐吓、报复陷害、诬陷诽谤金融高管人员的行为,依法严肃打击,保护金融高管 声誉权。 对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扰乱金融机构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依法从重从快打击,重大案件挂牌督办。 〔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营口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
(二)提升金融案件涉诉实效,维护金融机构合法债权
10 .进一步协调司法机关、地方政府加大金融涉诉案件立案、审理和执行力度,积极探索开展金融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金融案件 “ 绿色通道 ” ,切实提高金融违约案件的执结率和受偿率,维护金融机构合法债权。同时加大失信和恶意逃废债务的处置力度,建立公安、司法、金融机构、地方政府等多部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典型案例曝光,共同约束失信行为,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依法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利,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 〔 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营口仲裁委、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营口银保监分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
11 .积极推进网上仲裁,简化司法手续。加快文始信用保—线上仲裁业务落地,在不改变银行线下借款流程的基础上,借贷双方通过文始信用保软件签署仲裁协议,逾期后线上一键申请仲裁,最快 7 天出裁决,有效解决 “ 送达难 ” 问题,降低诉讼案件诉讼时间。 〔 责任单位:营口仲裁委、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营口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
(三)简化相关审批手续,提升政府部门服务效率
12 .简化产权交易部门相关手续,为 金融机构提供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市自然资源局要按照 “ 放管服 ” 改革要求,指导各县(市)区不动产抵押登记中心统一抵押登记流程,积极引进一键式网上抵押、解押流程,为金融机构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为便于无还本续贷业务贯彻落实,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支持唯一抵押权的金融机构开展顺位抵押业务。 适当减免相关手续费,简化流程,提高金融机构贷款发放质效,为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便利化服务。 〔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营口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
13 . 推动落实各县(市)区政府针对金融业招商引资出台的各项扶持政策,对落户金融机构给予相应的产业扶持政策,并将执行过程中好的政策在全市复制推广。 〔 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
14 .推动金融监管部门创新容错机制,改革完善金融机构监管考核机制。 监管部门要帮助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制定民营企业服务年度目标,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对服务民营企业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人员,重点对其服务企业数量、信贷质量进行综合考核。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设立内部问责申诉通道,为尽职免责提供机制保障 ,建立 “ 敢贷、愿贷、能贷 ” 长效机制,调动金融机构积极性。 〔 责任单位:营口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 、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
(四)提升政府服务水平,为金融机构搭建平台
15 .进一步完善营口市 “ 金小二 ” 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拓宽金融机构获客渠道。协调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 “ 平台 ” 宣传指导工作,最大可能性覆盖全市的民营企业,帮助金融机构畅通信息渠道,实现资金供需双方线上高效对接,让信息 “ 多跑路 ” ,让银企 “ 少跑腿 ” , 破除信息壁垒,降低金融机构获客成本。 〔 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营口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
16 .加快建设征信服务平台,帮助金融机构做好风控服务。 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抓紧构建完善 营口征信服务平台体系。 在确保信息安全前提下 , 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域互联互通,推动数据共享, 实现企业全息数据库。通过大数据、风控模型计算得出企业真实的信用信息,一站式解决金融机构与企业信息不对称、不透明、金融风险预警难等问题。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鼓励信用服务产品开发和创新。 〔 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信息中心、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营口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
17 .推动融资担保平台建设,降低金融机构风险。进一步完善我市担保体系建设,推动市国有或国有控股担保公司 纳入国家和省再担保体系,市财政建立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增强服务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能力,支持化解担保行业历史形成和潜在风险;加快推进再担保集团的建设,为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增信与分险服务,加快构建多层次、广覆盖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 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营口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
(五)鼓励新设金融机构,提升金融创新能力
18 .支持金融法人机构在营落户发展。对在本市新设立或者迁入本市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实收资本的 1% 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奖励补助资金由营口市财政及新设立或者迁入地财政等比例分担,第一年按 1% 补助金额的 50% 拨付,第二年按 1% 补助金额的 30% 拨付,第三年按 1% 补助金额的 20% 拨付。法人金融机构是指在营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的机构。 〔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营口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
19 .建立创新奖励机制,提高我市金融机构创新热情。 设立 “ 营口市金融创新奖 ” ,共设立特等奖 1 名,奖金 50 万元;一等奖 1 名,奖金 30 万元;二等奖 2 名,奖金各 20 万元;三等奖 3 名,奖金各 10 万元;鼓励奖 10 名,奖金各 5 万元。 〔 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营口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
20 .研究制定金融机构奖励办法,优化信贷结构,加大金融机构对实体经济特别是 民营和小微企业及乡村振兴 的支持力度。对符合省支持条件的企业贷款余额增长超过 30% 和 50% 的银行机构,严格落实省 “ 分别按照当年新增贷款额的 0.25% 和 0.5% 给予资金奖励 ” 的政策。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针对企业的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首年贷款保证保险保费收入达到 5000 万元及以上、 2000 万元及以上,分别按照承保额度的 0.5% 和 0.25% 给予资金奖励,从次年起贷款保证保险规模增长超过 30% 和 50% 的保险机构,分别按照承保额度的 0.5% 和 1% 给予资金奖励。 〔 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营口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
(六)支持金融机构增资扩股,补充资本金提高抗风险能力
21 .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多渠道补充其资本金。积极探索引入基金、年金等长期投资者参与银行增资扩股。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兼并重组等多种方式进行有效整合,做大做强,不断增强抗风险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支持以永续债为突破口,多种形式补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资本。 〔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营口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发展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
22 .从宏观审慎角度对商业银行储备资本等进行逆周期调节。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利用人民银行定向降准、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用好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 〔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营口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发展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
四、其它
23 .本方案针对在营设立的并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局、证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
24 .金融法人机构落户营口享受补贴的,应承诺 15 年内不迁离营口。提前搬迁的,按年度平均分摊追回剩余年度的补助,提前搬迁后再回迁营口的, 3 年内不得申请各种奖励及补贴或其他资金资助。
25 .市政府希望重点引进或重点扶持的金融企业,可通过 “ 一事一议 ” 的方式,给予优先产业用地、研发费用补贴等政策保障。
26 .市金融发展局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家金融改革部署和营口金融发展实际需要,适时调整金融政策的支持范围、支持对象和支持标准等,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7 .本实施方案有关奖励补贴涉及《全省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奖励办法》(辽委办发 〔 2018 〕 148 号)文件条款的,市级不设立奖励资金;其余奖励补贴支出根据市财政年度资金预算安排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