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对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约75平方公里)进行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评估测算,制定了《营口市城区基准地价标准》、《营口市城区土地出让金年租金标准》并经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验收通过,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土地出让、企业改制、抵押、出租等地价评估必须依据新公布的营口市城区基准地价标准,结合宗地区位和规划条件等因素进行评估测算。
二、土地等级和基准地价是制定土地有偿使用政策和地价评估及管理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地价实施动态监测,定期更新基准地价标准和出让金年租金标准。
三、本通知发布的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和出让金年租金标准、修正体系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原2006年公布的《关于公布执行营口市城市基准地价的通知》(营国土资发〔2005〕46号)同时废止。
附件:1.营口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及出让金年租金标准使用有关问题的说明
2.营口市城区土地级别范围说明(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