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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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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辽宁省政府决策部署,市人社局起草了《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背景、主要依据

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是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要求,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实现国有企业发展和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进一步发挥国有企业在营口振兴中的龙头作用。

根据《国务院 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中发[2018]16号)以及《辽宁省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40号)文件精神,市人社局起草了《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二、重大意义

一是明确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方向;二是坚持效益导向与维护公平相统一;三是充分发挥市场决定和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四是落实了国有企业分类分级管理

三、主要内容

我市《实施意见》在内容上全面贯彻国发16号文件精神,并紧密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细化措施。

(一)建立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一是将我市国有企业分为5类,即竞争类、功能类、公益类、金融类和文化类。二是根据5类企业实际情况,分别有针对性地确定了工资效益联动指标范围。三是建立企业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

(二)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一是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二是强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

(三)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一是确定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二是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三是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

(四)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明确了人社、财政、国资等部门的服务、监管职责,提出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

(五)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求各市人民政府、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和企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时间要求,提出了本《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和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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