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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营口市红十字会部门预算公开

发布时间:20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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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营口市红十字会概况

一、  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营口市红十字会2020年部门预算报表

一、2020年部门预算收支总表

二、2020年部门预算收入总表

三、2020年部门预算支出总表

四、2020年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2020年部门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2020年部门预算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2020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八、2020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2020年部门预算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表

十、2020年部门预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表

十一、2020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营口市红十字会2020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营口市红十字会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二)、开展备灾救灾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救灾物资,建设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护和救助工作;根据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在辖区内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援助,参与灾后重建。

(三)、开展应急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培训;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学校和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人群中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提高应急条件下的应急救助能力和水平;

(四)、建设和管理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开展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

(五)、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工作,与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六)、开展社会救助及相关服务工作。对易受损人群进行救助,为困难群众提供服务;在社区、农村中建立红十字服务站,开展服务群众、宣传培训、募捐救助等活动;开展帮助寻找失散亲人、重建家庭联系等其他人道服务工作;

(七)、依法开展和推动遗体、器官(组织)捐献工作;开展艾滋病预防控制宣传和教育、关心爱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其他人道救助工作;

(八)、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九)、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十)、宣传国际人道法、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

(十一)、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在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并进行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自主处理募捐款物;

(十二)、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二、机构设置

营口市红十字会是2020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一级预算单位,内设办公室和赈济部两个部门

第二部分  营口市红十字会2020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该部分内容详见附表

第三部分  营口市红十字会2020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营口市红十字会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53.70万元。包括:财政拨款收入53.70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0万元;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均0万元。

(二)支出预算53.70万元。包括:基本支出53.70万元(工资福利支出42.36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7.4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0.92万元)。

在支出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0万元。2020年预算比2019年预算减少14.25万元,主要原因是:机构改革人员减少。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0年营口市红十字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20年营口市红十字会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0年营口市营口市红十字会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 2.5万元,比2019年2.5663万元减少0.0663万元。其中:出国(境)费0万元,比上年增加(减少)0万元;公务招待费 0.08 万元,比上年减少0.0089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4 万元,比上年减少 0.077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运行费 2.4 万元。“三公”经费减少的原因主要是财政收入减少。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营口市红十字会2020年安排资本性支出0万元。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2020年营口市红十字会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1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1个,编制绩效目标项目的覆盖率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信息化建设支(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金财工程”等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支出。

14.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5.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6.一般公共服务(类)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款)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1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9.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0.医疗卫生(类)其他医疗卫生支出(款)其他医疗卫生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

21.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2.其他支出(类)其他支出(款)其他支出(项):反映其他不能划分到具体功能科目中的支出项目。

2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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