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016 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按照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为目标,以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为重点,严格问责、完善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在2017年年底前基本形成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在2020年年底前全面建立覆盖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意见》要求,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细化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原则、范围、依据、启动机制、程序、方式、标准和职责,保障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
2017 年9月6日,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辽政办发〔2017〕98号),并要求各市要根据该规定内容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或具体规定,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分七部分,分别为总则、工作职责、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认定、经营投资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处理、组织实施。
《规定》明确了责任追究范围,包括集团管控、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产交易、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资金管理、风险管理、其他违规行为等十大方面追责情形,应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
《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生责任追究制度。
《规定》要求各县(市)区、各市属企业根据本规定本地区、本企业的实施细则或具体规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