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医疗保障局
各位记者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近年来,受人口老龄化、环境因素、生活方式等影响,门诊特殊慢性病患病和死亡人数不断增多。我市现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人数为71372人,占我市总人口的3.1%。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长期饱受病痛和经济压力的双重影响,其医疗保障问题也随之日益突出,因此做好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医疗保障工作,已经成为当下医保工作的重点之一。
市医保局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和发展目标,牢牢把握医保事业发展的新挑战,秉持守护人民健康的初心和使命,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规定,经过充分的论证和多方的调研,一是对2019年之前国家、省、市门诊特殊慢性病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并研究学习了省内外部分地市的政策;二是对现有的门诊特殊慢性病数量、费用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对病种认定标准、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能力及基金使用等情况进行了论证;三是组建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召集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部分医疗机构的专家进行研讨分析;四是拟定了《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暂行管理办法》,并通过座谈、调研、召开讨论会等形式5次征求了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定点医药机构及相关部门的意见。会同卫健、财政部门,结合本市实际,出台了《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暂行管理办法》。
该《办法》共分六章、二十八条。《办法》的出台,一是整合了城乡医保制度,统一了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和保障待遇,扩大了农村居民的病种范围,提高了待遇保障水平;二是规范了原新农合统称的“门诊慢特病”和人社部门统称的“门诊规定病种”的名称,依据国家文件,统一修改为“门诊特殊慢性病”;三是实现了患者病种认定、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定点医药机构选择和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政策的统一。
《办法》将门诊特殊慢性病分为Ⅰ类病种和Ⅱ类病种,规定门诊特殊慢性病实行定点就医管理。14种Ⅰ类病种中的高血压病Ⅲ期(重度)、糖尿病(1、2型)患者,原则上须优先选择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其中高血压病Ⅲ期(重度)、糖尿病(1、2型)、冠心病(包括心绞痛和陈旧性心肌梗死)、脑血管疾病(脑出血、脑血栓、脑栓塞)慢性病患者可凭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我市是省内3个允许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在药店购药的城市之一。Ⅱ类病种须在医疗机构中实行定点管理,每名患者需选择1所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定点就医,一个年度内原则上不变更就医服务单位。《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暂行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市医保局坚决执行党和国家对医保工作做出的战略部署,坚持做人民美好生活的坚强后盾,进一步加强打击欺诈骗保力度,严格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管,在保障人民健康,推动医药进步的发展道路上,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持续推动医保改革,将惠及民生的举措落到实处。
答记者问
1.请问门诊特殊慢性病是如何分类的?其待遇标准是什么?
门诊特殊慢性病分为Ⅰ类病种和Ⅱ类病种。Ⅰ类病种14个、Ⅱ类病种18个(其中包含5个治疗项目)。Ⅰ类病种由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按规定程序组织认定,Ⅱ类病种经定点医疗机构审核认定、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复核确认。患有多种门诊特殊慢性病Ⅰ类病种的参保人员只享受一种病种待遇,患有多种门诊特殊慢性病Ⅱ类病种的参保人员可兼顾享受其中多种病种待遇,门诊特殊慢性病Ⅰ、Ⅱ类病种待遇可同时享受。
门诊特殊慢性病统筹基金支付逐步推行总额预算管理,实行按人头付费的支付方式。一个年度内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500元,其中Ⅰ类病种的肺结核、慢性病毒性乙型肝炎和肝硬化(病毒性肝炎后),不设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门诊特殊慢性病实行定额结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异地就医住院按照《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政策结算。
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病种范围、认定标准、支付比例、补助限额标准等由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医疗保险基金运行、诊疗费用和药品费用变化等情况,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2.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申报程序是怎样的?
感谢记者的提问,这个问题由我来回答。
门诊特殊慢性病Ⅰ类病种实行每年一次认定制度。患有门诊特殊慢性病Ⅰ类病种的参保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指定场所进行申报(具体时间由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向社会公告)。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Ⅰ类病种的参保人员,原则上需提交患者本人上一年度以前有确诊意义的住院病历(复印件须加盖医院病案专用章)、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请表》,外市的住院病历必须是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院的住院病历。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按照市医疗保障局统一部署,依据《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Ⅰ类病种认定标准》组织相关专家对门诊特殊慢性病Ⅰ类病种进行认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门诊特殊慢性病Ⅰ类病种认定合格后,由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核发《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证》,次年1月1日起享受相关待遇。
门诊特殊慢性病Ⅱ类病种申报可随时办理。申报者原则上需向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提交患者本人有确诊意义的二级及以上有资质的医保定点医院的(不限本市)住院病历(复印件须加盖医院病案专用章),本人的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复印件,由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按照《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Ⅱ类病种认定标准》进行审核认定,并将信息上传到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复核确认,合格后核发《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证》,即享受相关待遇。
门诊特殊慢性病实行动态管理,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定期对以往年度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标准的参保人员取消其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