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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10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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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为进一步强化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严格规范办学行为,按照《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辽宁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

1.做好学籍新建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学校要严格按照“一人一号、不漏一人”要求,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认真做好新生学籍建立工作。义务教育阶段要按有关操作流程做好学籍新建工作,外省户籍一年级新生注册须先查询全国学籍,确保全国无学籍后方可新建;高中阶段要严格按照全市统一招生录取结果做好学籍新建工作。对于非小学一年级注册建立学籍,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严格审核,及时上报市教育局。高一新生学籍注册要严格依据市教育行政部门录取的普通高中学校录取名单录入,严禁学籍与实际就读学校分离的“人籍不符”行为;初中毕业生须持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由家长或监护人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学生名单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组织学生采集信息、验证身份后,市教育行政部门将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取得学籍。

2.加强转学工作管理。按照“一人一籍、人籍一致、籍随人走”的规定,及时办理学籍接转手续,避免出现人籍分离现象。初中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初中毕业年级,原则上不予办理转学手续;从2020年入学的新七年级学生开始,在符合转学条件的情况下,转入时间为七年级下学期3月1日至8年级上学期9月30日,在8年级上学期9月30日后转入的学生不享受属地优质普通高中公费生名额分配到校政策;从2020年入学的新七年级学生开始,转入局直初中要求户籍、房产满一年;其他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执行。高中学生转学坚持同级同类互转的原则,毕业年级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予转学、休学;同城内各学校之间原则上不允许转学。

3.坚决遏制空挂学籍和违规借读。各中小学校要提高政治站位,采取切实有效工作措施,严格学生请假制度,对请假时间较长的学生,学校做好核查工作,明确原因。学校不得以借读或旁听的名义接收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学校不得对非本校录取的学生登记学籍,也不允许同意本校的学生到其他学校上学。初中学生无故旷课连续达到4周,经学校多次联系动员返校就读仍无效果的,取消其中考报考属地优质普通高中公费生名额分配到校计划资格。普通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6周或累计旷课8周及以上,经学校报请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夯实学籍管理工作责任

1.建立学籍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各学校要切实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管,夯实各自责任,对属于违规招生和起始年级建籍工作疏漏造成的无学籍问题,要倒查责任;存在人籍不符、弄虚作假,不按规定转学、未经审批私自接收学生的,及因违反规定导致重大信访、安全事件的,一经查实,全市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违规招生的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建立定期通报和约谈机制。市教育局将定期通报问题学籍处理情况及各类学籍业务核办情况,对于工作进展滞后,学籍问题频出的学校,将采取重点督查、约谈相关负责同志等方式,推动落实工作责任。

三、提升学籍管理工作水平

1.建设稳定有力的学籍管理队伍。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要设专职学籍管理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认真负责,敬业爱岗,熟悉业务,学籍管理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

2.建立学籍数据核查机制。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学籍数据核查。学校要定期(每学期不少于2次) 对本校学籍数据进行核查,确保学籍信息准确,确保学籍信息与在校学生实际情况一致,确保在办业务及时完成(超过10个工作日未完成,学校将会被通报);市教育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市学籍信息进行核查,对转学、休复学等业务核办情况进行抽查,对学校待办业务进行督办。

 

 

营口市教育局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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