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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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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理背景

为全面贯彻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精神,凡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不一致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修改或者废止。按照省、市政府统一部署,开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清理范围

此次文件清理的范围是截至2020年7月15日制定的现行有效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市政府规章4件,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119件。

清理重点:重点清理四类文件,一是与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内容相违背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二是不符合“放管服”改革精神,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利于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不利于民营企业自主经营权保护、不利于维护市场竞争环境(公平竞争)、不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等政策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三是与新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内容相违背的、不利于对外开放政策、外商合法权益保护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四是与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内容相违背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此次废止《营口市私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等7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占清理总数5.8%。因文件的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工作已经结束而废止的3件,因市政府、部门已出台新文件而废止的2件,因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而废止的1件,因上位法调整而废止的1件。

具体包括:

1、《营口市私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营政办发〔2000〕28号)

2、《营口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办法》(营政办发〔2004〕14号)

3、《营口市就业备案规定》(营政发〔2004〕15号)

4、《关于规范和完善全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营政发〔2006〕9号)

5、《营口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细则》(营政发〔2012〕46号)

6、《营口市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项目运行管理规定》(营政办发〔2013〕5号)

7、《营口市行政权力运行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营政发〔2017〕12号)

四、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此次修改《营口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占清理总数的3.3%,全部因上位法调整而修改。

具体包括:

一、《营口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营政发〔2003〕37号)

修改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二、《营口大辽河通航水域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营政发〔2015〕35号   )

修改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删除第三十一条。

三、《营口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营政发〔2015〕11号)

删除第二条第十项、第十一项。

四、《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工作的通知》(营政办发〔2017〕8号)

第三条删除“从2017年7月1日起,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补缴中断期间养老保险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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