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政办发〔2020〕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打造“无证明城市”,让人民群众和各类企业办事创业更简捷、更顺畅、更方便,《营口市市本级保留证明事项目录》业经2020年11月2日第十六届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布,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未列入市本级公开的保留证明事项目录的证明事项,市政府各部门及其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不得要求人民群众和各类企业提供。
二、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将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对相关证明事项的调整和实际情况的变化等进行动态管理。
三、各级各部门要做好政策衔接,对保留的证明事项,及时修改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大力推行书面告知承诺、网络核验、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相互核查等服务方式,保证各项工作平稳过渡,避免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
四、各级各部门要加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数据信息互联共享,凡可以通过法定执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一律取消,让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路。
五、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需要取消的证明事项,及时向市司法局提出处理意见,加快建设“无证明城市”。
附件:营口市市本级保留证明事项目录(15项)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营口市市本级保留证明事项目录(15项)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事项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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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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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背景核查证明 |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考试 |
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的通知(辽交运培发〔2016〕144号)。根据《管理规定》要求,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 (一)无80种犯罪记录;(二)无吸毒记录;(三)无饮酒后驾驶记录;(四)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五)驾驶证及复印件 对发现有8吸毒记录、饮酒后驾驶记录等情况的驾驶员撤销相关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
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公安机关 |
行政许可 |
2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交通违法未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 |
申请参加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考试及每年的诚信考核是否扣满12分 |
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以及《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交运培发〔2014〕54号)要求:驾驶员申请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必须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交通违法未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 省局将通过运政系统对最近一个周期内交通违法行为被扣满12分的危险货物驾驶员,实行自动注销,并三年内锁定其重新办理功能 |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
营口市交通局执法队 |
公安机关 |
行政许可 |
3 |
亲属关系证明 |
用于出国的亲属关系公证 |
《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第二十八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
法律 |
营口市公证处 |
村委会、派出所、单位 |
行政 确认 |
4 |
曾用名证明 |
公证 |
《公证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第二十八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
法律 |
营口市公证处 |
派出所 |
行政 确认 |
5 |
亲属关系证明 |
遗嘱、继承、涉外公证 |
《公证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第二十八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
法律规章 |
营口市公证处 |
村委会、派出所、单位、档案履历表 |
行政确认 |
6 |
独生子女证明 |
继承公证 |
《公证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第二十八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
法律规章 |
营口市公证处 |
村委会、派出所、单位、档案履历表 |
行政确认 |
7 |
成人学历认证报告 |
证明其学历为国家承认的真实学历 |
关于印发《辽宁省2020年成人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招考委字〔2020〕35号)。二、报名:(一)报名条件 (4)报考高起本和高起专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结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 |
规范性文件 |
市招考事务中心 |
辽宁省高中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中心 |
其他事项 |
8 |
以“具有同等学力”基本资格参加普通高考报名考生的最后学历证明或毕业证明 |
普通高考报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十九条 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 |
法律 |
市招考事务中心 |
学习、工作或户籍所在单位 |
其他事项 |
9 |
省内普通高中转学学生学籍证明 |
证明该学生学籍真实性 |
《辽宁省普通高中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九条 转到外省的普通高中学生,由原就读学校出具“转学证明”、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转入我省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生或家长持原就读学校出具的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转学证明”与转入地户籍迁入证明,到迁入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入手续,经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安排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 |
规范性文件 |
市教育局 |
原转出校 |
其他事项 |
10 |
死亡证明 |
办理在职死亡业务 (一次性丧葬抚恤待遇和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申请) |
《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13号第五节丧葬抚恤待遇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申请第九十三条“社保经办机构可通过共享数据获得参保人员死亡信息的,以共享数据为依据,受理一次性丧葬抚恤待遇和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申请。无法通过共享数据获得参保人员死亡信息的,申领人通过信用检验符合承诺制工作要求的,社保经办机构依据申领人填写的《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承诺书》受理申请:申领人不符合承诺制工作要求的,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时,审核以下材料 之一: (一) 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二)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三)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四)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五)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
规范性文件 |
营口市社会保障中心及其分支机构 |
医院、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司法部门 |
行政服务事项 |
11 |
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
核实异地职工公积金缴存和公积金贷款情况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 二、办理流程 (一)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二)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三)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营口市社会保障中心及其分支机构 |
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 |
行政服务事项 |
12 |
女职工身份类别证明 |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缴存信息不完善时界定退休年龄) |
《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 《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试行)》 三、贷款服务 办理要件: 1.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 2.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簿、暂住证等有效居留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工程概预算;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 5.已支付总价款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或者契税完税凭证和二手房估价报告; 6.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或材料。 |
规范性文件 |
营口市社会保障中心及其分支机构 |
女职工所在单位 |
行政服务事项 |
13 |
个人征信报告(简版) |
核查个人征信情况 |
《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 《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试行)》 三、贷款服务 (一)贷款办理 办理要件: 1.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 2.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簿、暂住证等有效居留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工程概预算;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 5.已支付总价款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或者契税完税凭证和二手房估价报告; 6.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或材料。 |
规范性文件 |
营口市社会保障中心及其分支机构 |
人民银行与可开具征信报告的商业银行 |
行政服务事项 |
14 |
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 |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四)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
部门规章 |
市市场监管局 |
用人单位或者专业培训机构 |
行政许可 |
15 |
实习证明 |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四)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
部门规章 |
市市场监管局 |
用人单位或者专业培训机构 |
行政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