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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

发布时间:2020-05-09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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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州市、大石桥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 (暂行)》和《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签订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新一轮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签订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签订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基本标准,并随国家政策变化及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当地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签订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医疗保障局应在医药机构定点申请、受理、评估、审定备案、公示、谈判、协议签订、协议履行等环节中严格把关、加强监管,依法查处各种骗取定点医药机构资格等欺诈骗保行为。

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负责承办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签订的具体事务,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综合评估和现场勘查基础上与医药机构平等沟通、谈判协商,将符合准入标准的医药机构纳入协议管理范围,按照印发的《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操作规程》做好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签订的各项工作。

二、明确定点原则

(一)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原则

1、为医保住院患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是符合《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标准》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其他类别和未定级别以及有明确政策限制的医疗机构不得纳入医保定点住院管理。

2、根据《医院分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全市医保患者提供住院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是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只为所在地县(市)区的参保患者提供住院服务。医疗机构的等级确定以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准。

3、为全市医保住院患者服务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二级)的内科、外科须设置到临床二级及以上诊疗专科,各临床诊疗专科(含妇、儿科等临床一级科目)均须设置独立的病区。

4、提供医保住院服务的定点专科医院,医保定点服务科系必须是与医院设置对应的专科及与专科相关的科系,对应的专科不符合医保住院服务标准的,不能纳入医保住院服务定点管理。

5、提供门诊特殊慢性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须符合《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

6、提供门诊统筹和门诊“两病”(高血压、糖尿病)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是医保定点的开展家庭签约服务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乡镇原则上定点1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能够开展全科医疗服务。需定点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报所在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村卫生室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定点1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

7、提供医保门诊服务(仅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的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须达到规定标准要求。

8、门诊为参保患者提供国家谈判药品(高值药、抗癌药、靶向药等)和提供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异地转诊及异地联网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现有政策执行。

9、所有定点医疗机构须与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并接受管理。

(二)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原则

1、为参保人提供购药服务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必须符合《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准入标准》,并与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2、为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提供购药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必须符合《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的高血压病Ⅲ期(重度)、糖尿病(1、2型)、冠心病(包括心绞痛和陈旧性心肌梗死)、脑血管疾病(脑出血、脑血栓、脑栓塞)患者提供规范的服务。

3、为门诊参保患者提供国家谈判药品(高值药、抗癌药、靶向药等)的定点零售药店原则上每个县(市)区不超过2家,由市医疗保障局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做好培训指导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要全面掌握本辖区定点医药机构情况,做好政策宣传、指导、培训工作,在签订协议前完成对医药机构现场监督检查全覆盖,并按《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操作规程》要求,完善定点医药机构档案和台账建设。

四、其他要求

(一)为加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我局已组织修订了《乡镇卫生院医保定点基本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定点基本标准》《村卫生室医保定点基本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医保定点基本标准》《诊所医保定点基本标准》,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和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要认真组织执行。

(二)请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和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务必于6月15日前完成长期协议的签订工作,在7月31日前完成短期协议的签订工作。在新的协议签订工作中,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和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各部门要做好工作沟通和信息统计,我局将组织对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签订、档案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联系人:张国利、安晏

联系电话:0417-6658508

 

附件:1、乡镇卫生院医保定点基本标准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定点基本标准

3、社区卫生服务站医保定点基本标准

4、村卫生室医保定点基本标准

5、门诊部(诊所)医保定点基本标准

 

 

 

 

 

                                                                                      营口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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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乡镇卫生院医保定点基本标准

 

一、根据《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暂行)》(营医保发〔2019〕13号),乡镇卫生院申请医保定点应符合《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标准》中的基本要求和基本条件,达到《营口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评价标准》要求(具体项目可依据实际情况适当删减)。原则上每个乡镇确定一所。

二、申请专项服务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门诊服务

1、有固定门诊诊疗区、布局合理;无住院定点服务的乡镇卫生院,建筑面积至少为200平方米。

2、配置中级以上医师不少于2人。

(二)住院服务

1、设置独立符合标准的病房单元,每床必备设施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的要求;

2、床位总数在10张以上;

3、每病房单元配置医师不得少于4人,其中具有中级职称医师不少于1人,初级职称不少于3人;

4、护理、检验、医学影像等科系设置和设备配备与医疗机构开展的诊疗科目相适应。

(三)专科(专病)服务

符合《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标准》中相关要求。                                                             

 

 

 

 

 

 

 

 

 

 

 

 

 

 

 

 

 

 

附件2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定点基本标准

 

一、根据《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暂行)》(营医保发〔2019〕13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医保定点应符合《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标准》中的基本要求和基本条件,达到《营口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评价标准》要求(具体项目可依据实际情况适当删减)。原则上每3-10万人口确定一所。

二、申请专项服务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门诊服务

1、有固定诊疗区、布局合理,建筑面积至少1000平方米;

2、配置中级以上医师不少于2人。

(二)住院服务

1、设置独立符合标准的病房单元,每床必备设施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的要求;

2、床位总数在10张以上;

3、每病房单元配置医师不得少于4人,其中具有中级职称医师不少于1人,初级职称不少于3人;

4、护理、检验、医学影像等科系设置和设备配备与医疗机构开展的诊疗科目相适应。

(三)专科(专病)服务

符合《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标准》中相关标准。

 

 

 

 

 

 

 

 

 

 

 

 

 

 

 

 

 

 

附件3

社区卫生服务站医保定点基本标准

 

一、根据《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暂行)》(营医保发〔2019〕13号),社区卫生服务站申请医保定点应符合《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标准》中的基本要求和基本条件,达到《营口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评价标准》要求(具体项目可依据实际情况适当删减)。

二、申请门诊服务应满足以下条件:

1、有固定门诊诊疗区,布局合理,业务用房建筑面积至少为150平方米;

2、配置全科医师不少于2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全科医师不少于1人,并至少有1名为中医全科医师;

3、医疗设备设施满足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附件4

村卫生室医保定点基本标准

 

一、根据《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暂行)》(营医保发〔2019〕13号),村卫生室申请医保定点应符合《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标准》中的基本要求和基本条件,达到《营口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评价标准》要求(具体项目可依据实际情况适当删减)。原则上每个行政村确定一所。

二、申请门诊服务应满足以下条件:

1、有固定门诊诊疗区,布局合理,建筑面积至少为60平方米;

2、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药房,开展输液服务的,需增加观察室;

3、至少有1名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注册的乡村医生;

4、医疗设备设施满足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附件5

门诊部(诊所)医保定点基本标准

 

一、根据《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暂行)》(营医保发〔2019〕13号),门诊部(诊所)申请医保定点应符合《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标准》中的基本要求和基本条件,达到《营口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评价标准》要求(具体项目可依据实际情况适当删减)。

二、申请门诊服务应满足以下条件:

1、有固定门诊诊疗区,布局合理;

2、至少有1名符合国家规定的执业医师;

3、西医诊所至少有1名执业护士,中医诊所至少有1名中药师;

4、口腔诊所设置牙椅数不少于1张,并配备符合要求的洗消设备;

5、门诊部每个诊疗科目至少有1名符合国家规定的执业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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