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全市应对气象灾害的防御处置能力,保证依法、迅速、科学、有序、高效地开展气象灾害预警和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为营口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和《营口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营口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营口市行政区域内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农业灾害、森林火灾、交通运输安全事件、环境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灾害处置,适用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气象灾害应对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把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气象灾害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体系建设,努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危害。
(2)坚持属地管理,统一领导的原则。各市(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3)坚持科学预警,及时响应的原则。加强天气形势监测,准确把握气象条件的变化,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气象灾害,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响应体系。
(4)坚持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
市政府成立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气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组成。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应急办、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业总站、市海洋渔业局、市气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旅游发展委、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营口海事局、市供销社、市文体新广局、市新闻传媒中心、中国联通营口分公司、中国移动营口分公司、中国电信营口分公司、市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负责指挥本市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发布与解除气象灾害应急预警,指挥协调气象灾害应对工作。
2.2 办事机构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传达落实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指令;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组织制订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完成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工作机构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工作职责,负责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和处置工作。
2.4 市(县)区机构
各市(县)区政府应建立相应的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体系,负责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的预报预警、防范应对和处置工作。
2.5 应急专家组
由气象、水利、水文、国土、环保、农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市气象灾害专家组。
专家组主要职责:按照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发展趋势及影响程度,为指挥部决策提供预警防范咨询或建议,科学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预警分级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如下表: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级明细表
3.2 监测预警
气象部门要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及时组织天气会商,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等重大天气的预报分析和趋势预测,根据预警标准第一时间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3.3 预警发布
3.3.1 发布原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市、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当气象灾害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重污染天气时,市、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应加强与国土、环保等部门的会商,视情况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或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3.3.2 发布途径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短信、气象预警大喇叭、显示屏等多种手段综合传播。市、市(县)区政府要加强基层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采用多种方式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影响群众。各级广电、新闻出版、通信部门等部门要及时播发或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要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甚至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气象灾害预警联动机制,及时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利用本行业信息传播渠道第一时间转发。
3.4 预警解除
经监测,短期内气象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天气状况已达不到预警标准时,解除相应等级预警,解除预警程序与发布程序相同。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启动
市、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及时研判预警信息对本行业领域的影响,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科学安排部署防灾减灾工作,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气象灾害及其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发展趋势、严重程度以及影响范围,及时启动各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灾害应对工作。
4.2 响应措施
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建议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4.2.1 台风
1.Ⅳ级预警: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台风准备工作;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和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如回港避风或者绕道航行等;加固门窗、围板、棚架、广告牌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切断危险的室外电源。
2.Ⅲ级预警: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台风应急准备工作;停止室内外大型集会和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切勿随意外出,确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最安全的地方,危房人员及时转移。
3.Ⅱ级预警: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台风抢险应急工作;停止室内外大型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应当回港避风,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应当尽可能待在防风安全的地方,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者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当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危房人员及时转移;相关地区应当注意防范强降水可能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
4.Ⅰ级预警: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台风应急和抢险工作;停止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回港避风的船舶要视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安排人员留守或者转移到安全地带;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 人员应当待在防风安全的地方,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者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当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危房人员及时转移;相关地区应当注意防范强降水可能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
4.2.2 暴雨
1.Ⅳ级预警:
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准备工作;学校、幼儿园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学生和幼儿安全;驾驶人员应当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阻塞,确保安全;检查城市、农田、鱼塘排水系统,做好排涝准备。
2.Ⅲ级预警:
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工作;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路况在强降雨路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在积水路段实行交通引导;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转移危险地带人员和危房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雨;检查城市、农田、鱼塘排水系统,采取必要的排涝措施。
3.Ⅱ级预警:
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应急工作;切断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户外作业;处于危险地带的单位应当停课、停业,采取专门措施保护已到校学生、幼儿和其他上班人员的安全;做好城市、农田的排涝,注意防范可能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4.Ⅰ级预警:
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应急和抢险工作;停止集会和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做好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防御和抢险工作。
4.2.3 暴雪
1.Ⅳ级预警:
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工作; 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进行道路、铁路、线路巡查维护,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行人注意防寒防滑,驾驶人员小心驾驶,车辆应当采取防滑措施; 农牧区和种养殖业要储备饲料,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
2.Ⅲ级预警:
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落实防雪灾和防冻害措施;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加强道路、铁路、线路巡查维护,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行人注意防寒防滑,驾驶人员小心驾驶,车辆应当采取防滑措施;农牧区和种养殖业要备足饲料,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
3.Ⅱ级预警:
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的应急工作;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加强道路、铁路、线路巡查维护,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减少不必要的户外活动;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将户外牲畜赶入棚圈喂养。
4.Ⅰ级预警:
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的应急和抢险工作;必要时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必要时飞机暂停起降,火车暂停运行,高速公路暂时封闭;做好牧区等救灾救济工作。
4.2.4 寒潮
1.Ⅳ级预警:
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潮准备工作;注意添衣保暖;对热带作物、水产品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做好防风准备工作。
2.Ⅲ级预警:
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潮工作;注意添衣保暖,照顾好老、弱、病人;对牲畜、家禽和有关水产品、农作物等采取防寒措施;做好防风工作。
3.Ⅱ级预警:
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潮应急工作;注意防寒保暖;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冰冻等防寒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做好防风工作。
4.Ⅰ级预警:
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潮的应急和抢险工作;注意防寒保暖;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冰冻等防寒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做好防风工作。
4.2.5 大风
1.Ⅳ级预警:
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大风工作;关好门窗,加固围板、棚架、广告牌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如回港避风或者绕道航行等;行人注意尽量少骑自行车,刮风时不要在广告牌、临时搭建物等下面逗留;有关部门和单位注意森林、草原等防火。
2.Ⅲ级预警:
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大风工作;停止露天活动和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危险地带人员和危房居民尽量转到避风场所避风;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切断户外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机场、高速公路等单位应当采取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注意森林、草原等防火。
3.Ⅱ级预警:
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大风应急工作;房屋抗风能力较弱的中小学校和单位应当停课、停业,人员减少外出;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应当回港避风,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切断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机场、铁路、高速公路、水上交通等单位应当采取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注意森林、草原等防火。
4.Ⅰ级预警:
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大风应急和抢险工作;人员应当尽可能停留在防风安全的地方,不要随意外出;回港避风的船舶要视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安排人员留守或者转移到安全地带;切断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机场、铁路、高速公路、水上交通等单位应当采取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注意森林、草原等防火。
4.2.6 沙尘暴
1.Ⅲ级预警:
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沙尘暴工作;关好门窗,加固围板、棚架、广告牌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做好精密仪器的密封工作;注意携带口罩、纱巾等防尘用品,以免沙尘对眼睛和呼吸道造成损伤;呼吸道疾病患者、对风沙较敏感人员不要到室外活动。
2.Ⅱ级预警:
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沙尘暴应急工作;停止露天活动和高空、水上等户外危险作业;机场、铁路、高速公路等单位做好交通安全的防护措施,驾驶人员注意沙尘暴变化,小心驾驶;行人注意尽量少骑自行车,户外人员应当戴好口罩、纱巾等防尘用品,注意交通安全。
3.Ⅰ级预警:
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沙尘暴应急抢险工作;人员应当留在防风、防尘的地方,不要在户外活动;学校、幼儿园推迟上学或者放学,直至特强沙尘暴结束;飞机暂停起降,火车暂停运行,高速公路暂时封闭。
4.2.7 干旱
1.Ⅱ级预警:
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御干旱的应急工作;有关部门启用应急备用水源,调度辖区内一切可用水源,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牲畜饮水;压减城镇供水指标,优先经济作物灌溉用水,限制大量农业灌溉用水;限制非生产性高耗水及服务业用水,限制排放工业污水;气象部门适时进行人工增雨作业。
2.Ⅰ级预警:
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御干旱的应急和救灾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远距离调水等应急供水方案,采取提外水、打深井、车载送水等多种手段,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牲畜饮水;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缩小或者阶段性停止农业灌溉供水;严禁非生产性高耗水及服务业用水,暂停排放工业污水;气象部门适时加大人工增雨作业力度。
4.2.8 高温
1.Ⅲ级预警:
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暑降温准备工作;午后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高温条件下作业和白天需要长时间进行户外露天作业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Ⅱ级预警:
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尽量避免在高温时段进行户外活动,高温条件下作业的人员应当缩短连续工作时间;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以及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负载过大而引发的火灾。
3.Ⅰ级预警:
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采取防暑降温应急措施;停止户外露天作业(除特殊行业外);对老、弱、病、幼人群采取保护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特别注意防火。
4.2.9 雷电
1.Ⅲ级预警:
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雷工作;密切关注天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2.Ⅱ级预警:
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落实防雷应急措施;人员应当留在室内,并关好门窗;户外人员应当躲入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汽车内;切断危险电源,不要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雨;在空旷场地不要打伞,不要把农具、羽毛球拍、高尔夫球杆等扛在肩上。
3.Ⅰ级预警:
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雷应急抢险工作;人员应当尽量躲入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汽车内,并关好门窗;切勿接触天线、水管、铁丝网、金属门窗、建筑物外墙,远离电线等带电设备和其他类似金属装置;尽量不要使用无防雷装置或者防雷装置不完备的电视、电话等电器;密切注意雷电预警信息的发布。
4.2.10 雷雨大风
1.Ⅳ级预警:
建议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雷、防大风准备工作;切断有危险地带的室外电源,暂停户外作业;工地注意遮盖建筑物资,妥善安置易受雷电、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2.Ⅲ级预警:
建议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雷、防大风准备工作;危险地带和危房居民,以及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千万不要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雨,出现雷电时应当关闭手机;切断霓虹灯招牌及危险的室外电源;停止露天集体活动,立即疏散人员;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危险地带人员撤离。
3.Ⅱ级预警:
人员切勿外出,做好防雹和防雷电准备,确保留在最安全的地方;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和碰撞;不要进入孤立的棚屋、岗亭等建筑物或大树底下,出现雷电时应当关闭手机。
4.Ⅰ级预警:
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做好防短时强降水、防雷、防大风、防雹准备工作;妥善安置易受雷电、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小汽车等,人员不要外出。
4.2.11 冰雹
1.Ⅱ级预警:
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冰雹的应急工作;气象部门做好人工防雹作业准备并择机进行作业;户外行人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驱赶家禽、牲畜进入有顶蓬的场所,妥善保护易受冰雹袭击的汽车等室外物品或者设备;注意防御冰雹天气伴随的雷电灾害。
2.Ⅰ级预警:
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冰雹的应急和抢险工作;气象部门适时开展人工防雹作业;户外行人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驱赶家禽、牲畜进入有顶蓬的场所,妥善保护易受冰雹袭击的汽车等室外物品或者设备;注意防御冰雹天气伴随的雷电灾害。
4.2.12 霜冻
1.Ⅳ级预警:
政府及农林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霜冻准备工作;对农作物、蔬菜、花卉、瓜果、林业育种要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户要关注当地霜冻预警信息,以便采取措施加强防护。
2.Ⅲ级预警:
政府及农林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霜冻应急工作;农村基层组织要广泛发动群众,防灾抗灾;对农作物、林业育种要积极采取田间灌溉等防霜冻、冰冻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对蔬菜、花卉、瓜果要采取覆盖、喷洒防冻液等措施,减轻冻害。
3.Ⅱ级预警:
政府及农林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霜冻应急工作;农村基层组织要广泛发动群众,防灾抗灾;对农作物、蔬菜、花卉、瓜果、林业育种要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4.2.13 大雾
1.Ⅲ级预警:
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雾准备工作;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等单位加强交通管理,保障安全;驾驶人员注意雾的变化,小心驾驶;户外活动注意安全。
2.Ⅱ级预警:
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雾工作;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等单位加强调度指挥;驾驶人员必须严格控制车、船的行进速度;减少户外活动。
3.Ⅰ级预警:
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雾应急工作;有关单位按照行业规定适时采取交通安全管制措施,如机场暂停飞机起降,高速公路暂时封闭,轮渡暂时停航等;驾驶人员根据雾天行驶规定,采取雾天预防措施,根据环境条件采取合理行驶方式,并尽快寻找安全停放区域停靠;不要进行户外活动。
4.2.14 霾
1.Ⅲ级预警:
驾驶人员小心驾驶;因空气质量明显降低,人员需适当防护;呼吸道疾病患者尽量减少外出,外出时可戴上口罩。
2.Ⅱ级预警:
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等单位加强交通管理,保障安全;驾驶人员谨慎驾驶;空气质量差,人员需适当防护;人员减少户外活动,呼吸道疾病患者尽量避免外出,外出时可戴上口罩。
4.2.15 道路结冻
1.Ⅲ级预警:
交通、公安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道路结冰应对准备工作;驾驶人员应当注意路况,安全行驶;行人外出尽量少骑自行车,注意防滑。
2.Ⅱ级预警:
交通、公安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道路结冰应急工作;驾驶人员必须采取防滑措施,听从指挥,慢速行使;行人出门注意防滑。
3.Ⅰ级预警:
交通、公安等部门做好道路结冰应急和抢险工作;交通、公安等部门注意指挥和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结冰道路交通;人员尽量减少外出。
4.3 信息报告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5 总结评估
5.1 应急工作总结
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各有关单位要及时整理相关资料,并对应急工作进行梳理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形成总结报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对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提交总结报告,报市政府或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5.2 调查与评估
气象灾害事发地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与评估,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并及时向本级应急指挥部和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调查结果。
应急指挥部定期组织预案演练,重点检验预警信息发布、各单位应急响应措施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
6 应急保障
市、市(县)区政府应组织建设和完善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实现预警信息的多手段综合发布,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各有关部门要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设备设施建设,安排应急值班人员,做好预警信息的处置与转发工作。
财政部门要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气象部门要加强气象灾害应急装备保障,包括移动应急设备、应急通信设备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等。
7 监督检查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定期组织对全市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未及时接收气象预警信息的,将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对不认真落实应急响应措施造成较大影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台风是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系统,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牧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沙尘暴是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低温是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冰冻是指雨、雪、雾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交通和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市(县)区政府要参照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营口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营政办发〔2012〕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