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我市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应对和处置搜救责任区内发生的危及人命财产安全和水域环境的突发事件,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海上突发事件扩展,最大程度地减少海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1.2.1 国内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营口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2.2 国际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等。
1.3 适用范围
1.3.1 本预案适用于营口市海上搜救中心在承担的海上搜救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1.3.2 参与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1.3.3 发生在我市海上搜救责任区外,由上级指定我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协调或参与救助的,适用本预案。
1.3.4 营口市海上搜救中心搜救责任区为下列11点顺序连线与海岸线之间形成的围蔽水域:
A、40°52′36.87″N/121°34′15.77″E;
B、40°50′03.27″N/121°31′34.48″E;
C、40°36′00.67″N/121°31′53.03″E;
D、40°13′00″N/121°31′53.03″E;
E、40°13′00″N/121°02′00″E;
F、39°58′57.06″N/120°42′03.63″E;
G、39°58′57″N/121°22′02″E;
H、39°59′09″N/121°36′51″E;
I、40°07′54.8″N/121°52′44.53″E;
J、40°06′58.34″N/121°56′52.37″E;
K、40°06′40.34″N/121°57′37.16″E。
1.3.5 营口市海上搜救责任区示意图
1.4 工作原则
1.4.1 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
政府领导:政府对海上搜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形成高效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组织社会资源应对海上突发事件。
社会参与:依照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海上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依法规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单位、部门、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行为。
1.4.2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统一指挥:海上搜救中心对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实行统一指挥,保证各方应急力量行动协调,取得最佳效果。
分级管理: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救助投入的力量所需,实施分级管理。
属地为主:由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搜救中心实施应急指挥,确保及时分析判断形势,正确决策,相机处置,提高应急反应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1.4.3 防应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
防应结合:做好自然灾害的预警预防工作,减少自然灾害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可能;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对海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减少损失。
资源共享:加强应急资源建设,建立共享机制,避免重复建设。
团结协作:充分发挥参与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1.4.4 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以人为本:以人命救助为首要任务,兼顾防止水域污染和减少财产损失,同时重视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科学决策: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发挥专家咨询作用,保证应急指挥和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快速高效:应急反应迅速,信息传递及时,就近就快调动搜救力量,海、空结合,船、岸结合,发挥全方位立体救助优势。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营口市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应急指挥机构、咨询机构及海上搜救力量。
2.1 营口市海上搜救应急领导机构
2.1.1 营口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海上搜救应急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营口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市海上搜救应急行动。市海上搜救中心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营口海事局局长担任,设副主任若干名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营口海事局主管副局长担任。
2.1.2 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
营口海事局、营口军分区、营口武警支队、辽宁海警三支队、市交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气象局、市民政局、市信访局、盖州市政府、营口开发区管委会、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仙人岛能源化工区管委会、站前区政府、西市区政府、老边区政府、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营口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公司营口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营口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
各成员单位分别承担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项工作。
2.1.3 海上搜救中心下设办公室,由营口海事局负责办公室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营口海事局主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营口海事局指挥中心主任担任。
2.1.4 搜救组织机构图
2.1.5 营口市海上搜救中心职责
(1)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市级海上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编制市级海上搜救预算。
(2)负责营口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制定、运行、更新和管理。
(3)按照《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的规定,指定辖区内的海上救援力量。
(4)与相邻市签订地区间海上搜救协议,建立应急合作、联动机制。
(5)承担本市海上搜救应急值班和搜救组织、指挥、协调工作。
(6)承担本市海上油污泄漏应急和打击海盗接警及联络工作。
(7)制定善后处理工作方案并做好海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8)组织本市海上搜救应急演练工作。
(9)组织本市海上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海上安全知识宣传。
(10)完成市政府、省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1.6 营口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1)营口海事局承担营口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搜救应急值班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系统力量、商船参加海上搜救行动;维护海上搜救现场的通航秩序;发布海上搜救行动航行警(通)告;按照市政府指示,协调、指挥海上搜救力量参与海上搜救行动;组织指挥遇难者遗体打捞等前期处置工作。
(2)当地驻军、武警部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海上搜救行动;应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要求组织船艇和官兵参加海上联合搜救行动。
(3)辽宁海警三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船艇和官兵参与海上搜救行动;负责海上应急现场警戒和提供治安保障。
(4)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渔政执法船、通知事故现场附近渔船参加海上搜救行动;参与渔船险情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提供渔船的遇险信息、海上搜救所需的海洋水文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协助海上搜救中心和有关部门拟订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方案。
(5)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接收海上搜救险情通报,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海上险情情况及搜救情况。
(6)市公安局负责“110”接收海上报警信息的转警工作;组织公安边防、消防等搜救力量参与海上搜救行动;提供海上遇险信息和必要的资源及技术支持;负责重大搜救活动的陆域治安和道路交通控制。
(7)市交通局参与搜救行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协调交通行业有关部门参加海上搜救行动,提供必要的搜救力量和技术支持;负责协调海上搜救的运输保障工作;协助海上搜救中心和有关部门拟订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方案。
(8)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搜救责任区气象预报,热带气旋信息、恶劣天气的预报预警和海上搜救期间的气象技术支持。
(9)市环保局负责协助海上搜救中心和有关部门拟订海上突发事件造成海域污染的应急反应方案;参与海上突发事件造成海域污染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10)市卫计委负责获救伤病员及其他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及海上紧急医疗援助;协助海上搜救中心制定海上医疗联动援助预案的制定,指定医疗联动援助定点单位及医院。
(11)市财政局协助海上搜救中心及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对必要的搜救经费给予支持和保障。
(12)市教育局负责对广大学生进行海上公共安全教育和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将海上公共安全和应急防护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和学生公共安全教育读本。
(13)市民政局负责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按职责划分,负责对获救生活困难人员的救助及遇难人员遗体的处置工作。
(14)市信访局负责遇难者家属上访的接待工作,协助做好善后处理。
(15)各市(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和动员本地区各类社会资源和救助力量参与、支援海上应急救援行动,并承担一定的后勤保障工作;配合海上搜救中心及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16)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本单位救助力量参与海上搜救行动;提供搜救行动所需的泊位等基础硬件设施。
(17)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营口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公司营口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营口分公司负责协调海上搜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提供海上搜救通信、手机报警和测位等技术支持。
(18)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负责提供保险事宜咨询,协助做好遇难船员的保险赔偿工作;负责搜救
工作人员的投保及赔偿事宜。
2.1.7 营口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市海上搜救中心的决定,负责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建立各成员单位的联络方式。
(2)建立健全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工作制度,起草搜救中心文件,组织拟订、修订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3)负责市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工作,接受海上突发事件险情报告,处理各类搜救信息,保持与相关单位、部门的通信联系。
(4)指定辖区搜救应急力量,组织拟订全市海上搜救资源的组织、动员、储备、调动、建设方案和搜救应急保障机制,并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5)组织拟定海上搜救应急反应的演练方案和演练的相关工作。
(6)负责全市海上搜寻救助、防抗大风、船舶防冻破冰和清除大面积污染海域等应急反应工作和技术信息的搜集和传递。
(7)组织海上搜救工作经验交流和人员培训。
(8)拟订海上搜救经费预算,合理使用搜救专项经费。
(9)筹备和承办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召开的会议。
(10)负责市海上搜救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应急指挥机构
2.2.1 发生海上突发事件时将成立海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指挥机构包括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员)。
2.2.2 应急指挥部
(1)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海上搜救中心主任(分管副市长)担任,第一副总指挥由常务副主任(营口海事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其他副主任和各成员单位主管领导担任。
(2)协调人由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担任,负责各成员单位之间协调,并负责对现场信息汇总报告和指挥部指令传达。
(3)新闻发言人由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或搜救中心授权的人员担任,负责应急事件处置全过程的对外新闻发布。
2.2.3 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组织、指挥和协调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2)负责对应急事件迅速做出评估、报告和通报。
(3)对相关应急事件做出决策,并下达指令,视情况请求辽宁省海上搜救中心或相关市级海上搜救中心提供资源支持。
(4)组织岸基救助,调动所需人力、物力以及做好其它重要的准备工作。
(5)指定现场指挥(员)及指挥船。
(6)组织、协调相关区域的交通管制和治安维护。
(7)负责对应急事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判断,评估海上应急行动效果。
(8)经科学评估后,调整应急反应行动或适时宣布结束搜救行动。
(9)负责应急事件的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和媒体采访接待工作。
(10)负责指导应急事件善后处理工作,包括遇险获救人员安置,受伤人员救治及死亡人员家属按抚,环境评估,索赔取证,事故调查,以及各种搜救力量和器材整修、补充和重新配备等工作。
2.2.4 现场指挥(员)职责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现场指挥(员)由负责组织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应急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员)按照应急指挥部指令承担现场组织、协调工作。
(1)执行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应急指令。
(2)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
(3)及时向应急总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应急指挥部提出下一步搜救应急行动及终止行动的建议。
(5)当险情发生急剧变化时,现场指挥有权采取背离本预案的合理行动。
2.3 咨询机构
2.3.1 咨询机构包括海上搜救专家组和其他相关咨询机构。
2.3.2 营口市海上搜救专家组由港口、航运、海事、造船、法律、消防、医疗卫生、环保、海洋渔业、石油化工、海洋工程、海洋地质、海洋环境预报、水文、气象、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提供海上搜救技术咨询。专家组成员由市海上搜救中心商有关部门聘任。
2.3.3 海上搜救专家组主要职责是:
(1)提供海上应急行动的技术咨询和建议。
(2)参与相关海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
(3)提供搜救法制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
2.3.4 其他相关咨询机构包括航海学会、船级社、危险品咨询中心、溢油应急中心、航海院校等单位。
2.3.5 咨询机构应海上搜救中心要求,提供相关的海上搜救咨询服务。海上搜救中心可就搜救事宜与咨询机构达成相关协议。
2.4 海上应急搜救力量
2.4.1 海上应急搜救力量的组成
海上应急搜救力量包括市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军队、武警、海警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必要时,请求辽宁省海上搜救力量支援。
2.4.2 海上应急搜救力量的职责
(1)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及时出动参加海上应急行动。
(2)参加海上应急行动时,保持与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员)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
(3)海上应急行动结束后,根据搜救机构的要求提交总结报告。
(4)参加海上搜救中心组织的应急演练。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预警和预防是通过分析预警信息,作出相应判断,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自然灾害造成事故或做好应急反应准备。
3.1 信息来源与监测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其他可能威胁海上人命、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信息。
3.1.1 气象部门:对天气形势(如大雾、台风、寒潮大风)进行监测分析,提供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3.1.2 海洋部门:对海洋气象(如风暴潮、海啸)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起海上突发事件的灾害性海洋信息。
3.1.3 水利部门:对江河、湖泊的水文变化(如流速、水位)进行监测分析,发布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灾害性水文信息。
3.1.4 国土资源、地震部门:对地质灾害(如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震)进行监测分析,发布可能引起海上突发事件的灾害性地质信息。
3.1.5 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相关机构、地区、组织通报的海上灾难信息。
3.2 风险分析与分级
根据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将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信号表示。
3.2.1 特别重大风险信息(Ⅰ级)
(1)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包括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同)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
(3)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3米以上(正常潮位以上,下同)海啸波高、300公里以上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
(4)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
(5)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滑坡阶段。
(6)大江大河大湖主要河段水位达到保证水位,且监测预报洪峰即将通过。
3.2.2 重大风险信息(Ⅱ级)
(1)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上、80厘米以下的高潮位。
(3)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2~3米海啸波高、局部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
(4)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
(5)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加速阶段。
(6)大江大河大湖主要河段水位达到警戒水位,且监测预报洪峰即将通过。
3.2.3 较大风险信息(Ⅲ级)
(1)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或冷空气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内的高潮位。
(3)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2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发生房屋、船只等受损。
(4)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
(5)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匀速阶段。
(6)大江大河大湖主要河段水位迅速上涨,监测预报即将达到警戒水位且洪峰即将通过。
3.2.4 一般风险信息(Ⅳ级)
(1)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或冷空气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热带气旋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在预报时效内, 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的高潮位;或者预计热带气旋将登陆我国沿海地区,或在距沿岸100公里以内(指台风中心位置)转向以及温带天气系统将影响我国沿海地区,即使受影响海区岸段不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的高潮位。
(3)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小于1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轻微损失。
(4)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米。
(5)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蠕动阶段。
(6)监测预报将出现海冰。
3.3 预警信息发布
3.3.1 气象、海洋、水利、地震和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公共信息播发系统、海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等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相应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3.3.2 气象、海洋、水利、地震和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应尽快向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通报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可随时查询相关信息。
3.4 预警预防行动
3.4.1 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4.2 海上搜救中心及其成员单位应根据预警信息,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和应急救助准备。
3.5 预警支持系统
3.5.1 预警支持系统由公共信息播发系统、海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等组成。
3.5.2 预警信息发布责任部门应制定预案,建立相关技术平台和工作机制,依靠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保证预警信息及时准确播发,实现资源共享。
4 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处理
4.1 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海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海上突发事件险情分为四级。
4.1.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 (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3)客船、危险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
(4)单船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5)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
(6)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海上突发事件 (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
(5)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海上突发事件(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海上突发事件(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海上突发事件。
4.2 海上遇险报警
4.2.1 遇险信息来源
(1)船舶、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或代理人。
(2)海岸电台。
(3)卫星地面站。
(4)船舶报告系统。
(5)船舶交通管理系统。
(6)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7)目击者或知情者。
(8)其他接获报警部门。
(9)国际组织或国外机构。
4.2.2 海上遇险信息基本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
(2)遇险性质、状况。
(3)船舶、航空器或遇险者的名称、种类、国籍、呼号、联系方式。
4.3 遇险信息核实与评估
4.3.1 核实渠道与方式
(1)直接与遇险船舶、航空器进行联系。
(2)与遇险船舶、航空器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
(3)向遇险船舶、航空器始发港或目的港查询、核实。
(4)查核船舶卫星应急示位标数据库信息。
(5)通过中国船舶报告中心查询。
(6)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核实。
(7)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8)派出飞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
(9)通过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辽宁省海上搜救中心核实。
(10)其他途径。
4.3.2 核实内容
(1)对遇险信息的基本内容进行确认。
(2)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
(3)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
(4)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
(5)事发水域是否有污染。
(6)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7)事发水域周围通航水域和交通状况。
(8)事发水域的气象、海况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潮汐、水温、浪高等。
4.3.3 海上搜救中心对险情信息分析核实后,确认为遇险的,按照险情分级标准进行评估,确定险情等级。
4.4 先期处置
4.4.1 海上突发事件事发地在我市海上搜救责任区内,按规定启动本预案,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搜救应急行动。
4.4.2 根据需要向专业救助力量、海事、海洋渔业、港口、公安、边防等资源部门以及海、空军告警,协调搜救力量前往救助。
4.4.3 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船舶报告系统等调动现场附近船舶组织搜救行动。
4.4.4 涉及海上保安事件,按海上保安事件处置程序处理和通报。
4.4.5 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有关船舶防污染应急反应程序处理和通报。
4.4.6 发生海上突发事件,事发地不在本责任区的,接警后应立即直接向所在责任区海上搜救中心通报,并同时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4.5 险情信息报送
4.5.1 海上搜救中心应按照国务院、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省海上搜救中心及营口市政府的信息报告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海上突发事件信息。
4. 5.2 发生任何级别的险情,海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向营口市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4.6 险情信息处理流程图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1.1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按照市海上搜救中心、省海上搜救中心、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从低到高分三级依次响应。
5.1.2 任何海上突发事件,市海上搜救中心应首先进行响应,在不影响上级搜救中心搜救行动的基础上,可先期采取有效救助行动。
5.1.3 分级响应的类别
(1)Ⅲ级响应:是指较大和一般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一般由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
(2)Ⅱ级响应:是指重大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一般由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
(3)Ⅰ级响应:是指特大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一般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国务院直接组织、协调和指挥。
5.2 应急指挥机构行动
5.2.1 市海上搜救中心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件扩展时,请求省海上搜救中心开展应急响应。
5.2.2 Ⅰ级或Ⅱ级响应时,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落实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搜救指令,承担现场指挥职责。
5.2.3 险情确认后,海上搜救中心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并布置如下工作内容:
(1)按照险情的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制定搜救方案,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3)根据已制定的搜救方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
(4)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5)指定现场指挥(员)。
(6)根据需要发布航行警(通)告,组织实施海上交通管制。
(7)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措施。
5.2.4 海上搜救中心对动用的救助力量,及时下达搜救指令,包括:
(1)险情种类、遇险者情况及所需要的救助、所执行任务的目的。
(2)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
(3)搜救区域和该区域的海况。
(4)已指定的现场指挥。
(5)通信联络要求。
(6)实施救助过程中的工作与现场报告要求。
(7)其他救助信息。
5.2.5 根据救助行动情况及需要,海上搜救中心应及时协调安排下列事项:
(1)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
(2)当险情可能对公众人员造成危害时,通知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
(3)做出维护治安的安排。
(4)指令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支持保障。
5.2.6 海上搜救力量的调用与指挥
(1)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海上搜救力量。未经海上搜救中心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调用正在承担救助任务的搜救力量。
(2)海上搜救中心应与相关军事指挥机关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和工作程序,协调军事力量参加海上搜救行动。参加搜救的军队舰船、飞机及人员,由军队指挥机关实施指挥。
(3)海上搜救中心认为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件扩展时,请求省海上搜救中心提供资源支持。
5.3 现场指挥(员)的行动
5.3.1 执行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根据搜救现场的实际情况,明确具体救助措施、方式,对现场搜救力量进行合理分工和科学指导,保证搜救行动有序开展。
5.3.2 迅速救助遇险人员,转移伤员和获救人员。指导参加应急行动的人员和遇险旅客、其他人员做好安全防护,指导遇险船舶自救,防止险情扩大或发生次生、衍生险情。
5.3.3 按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报告搜救力量出动情况、已实施的行动情况、险情现场及救助进展情况,并及时提出有利于应急行动的建议。如条件许可,应尽快向应急指挥机构提供险情现场的图像或反映险情现场情况的有关信息。
5.3.4 指定现场通信方式和频率,维护现场通信秩序。
5.4 海上医疗援助
5.4.1 海上搜救中心与卫生部门建立海上医疗联动应急机制,指定具备一定医疗技术和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海上医疗援助任务。被指定的医疗机构按海上搜救中心的要求完成如下医疗援助工作:
(1)提供医疗咨询、医疗指导。
(2)派出医疗人员携带医疗设备,随船、航空器赶赴现场执行海上医疗援助、医疗移送任务。
(3)为收治伤病人员做出必要的安排。
5.4.2 医疗援助的实施
(1)海上搜救中心一般情况下组织协调指挥搜救责任区内的海上医疗援助行动,具体实施救助工作由当地的医疗机构承担,力量不足时,向省海上医疗援助联动领导小组请求支援。
(2)搜救中心和当地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由省海上医疗援助联动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组织的Ⅰ、Ⅱ级海上突发事件的海上医疗援助行动,并听从统一调遣和指挥。
5.5 搜救方案评估与调整
5.5.1 目的
跟踪搜救行动的进展,查明险情因素、造成事件扩展和恶化因素,控制危险源和污染源,对救助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调整搜救方案,减少险情造成的损失和降低危害,提高搜救效率和救助成功率。
5.5.2 方式
由搜救中心在指挥应急行动中组织实施,包括:
(1)指导救援单位组织专人,使用专用设备、仪器进行现场检测、分析。
(2)组织专家或专业咨询机构对事件进行分析、研究。
(3)使用计算机辅助支持系统进行分析、评估。
5.5.3 内容
(1)调查险情的主要因素。
(2)判断事件的发展趋势。
(3)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置。
(4)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救助措施的有效性。
(5)针对海上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6)对搜救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5.6 海上应急行动的终止
5.6.1 发生Ⅲ级响应时,市海上搜救中心应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
(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4)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5.6.2 发生Ⅰ、Ⅱ级响应时,搜救中心应及时上报5.6.1款所列情况,由上级机构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
5.7 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
5.7.1 参与海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海上搜救中心应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5.7.2 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应先登记,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5.7.3 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市海上搜救中心可请求省海上搜救中心协调解决。
5.8 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
5.8.1 在实施救助行动中,海上搜救中心应协调各相关单位,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旅客及其他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措施,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
5.8.2 海上搜救中心应协调各相关单位对海上突发事件可能次生、衍生的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海上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范围内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做出安排。
5.8.3 在海上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内可能涉及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应由政府负责拟定防护和疏散计划并组织实施。
5.8.4 船舶、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定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救助行动中要服从海上搜救中心的指挥,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并做好安置工作。
5.9 信息发布
5.9.1 信息发布原则
(1)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海上搜救中心新闻发言人,负责向社会发布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2)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注重社会效果,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海上突发事件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进行,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理。
(3)除新闻发言人外,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及各种搜救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海上搜救行动的报道。
5.9.2 信息发布内容
(1)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遇险船舶或航空器概况、船员和旅客情况、载货情况。
(3)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
(4)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
(5)善后处理情况。
(6)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5.9.3 信息发布方式
(1)采取新闻发布会形式,可在应急反应准备过程中、应急救援行动进行中和应急反应终止后,视情况召开适当规模的新闻发布会。
(2)发挥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作用,邀请记者现场报道。
(3)开通热线电话,设立公开网站,随时回答公众关心的问题。
5.10 海上搜救应急响应流程图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6.1.2 获救人员所在单位应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民政部门负责对获救生活困难人员进行临时生活救助。
6.1.3 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台办、外办或公安部门负责安置。
6.1.4 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按政策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台办或外办负责处置。
6.1.5 信访部门负责受理遇难者、遇险者家属的上访诉求。
6.2 效果评估和经验总结
6.2.1 搜救效果评估
(1)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一般和较大事件的搜救效果评估,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估报告,报省海上搜救中心审核。
(2)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2.2 经验总结
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一般和较大事件搜救行动的总结工作,改进不足,不断提高海上搜救工作水平。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准备
市海上搜救中心根据海上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的需要,制定海上搜救中心发展规划;鼓励、支持预防和处置海上突发事件人才的培养和技术的研发;辨识危险源、危险区域,划定应急避难海域,落实保障措施,做好应急准备。
7.1.1 基础建设
(1)海上搜救中心应配备与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相对应的通信手段和设备。
(2)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
(3)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7.1.2 避险水域
(1)海事管理机构应调查了解辖区水域情况,结合海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协调相关部门划定突发事件避险水域。
(2)海洋功能区划单位在划定海上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和进行海洋功能区划时应对划定避险水域给予支持,充分考虑避险水域的需要。
7.1.3 危险源、危险区域辨识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辖区水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并将结果通报市政府。
7.2 通信与信息保障
海上搜救中心应配备能保证海上应急行动通信畅通的手段与设备。各有关通信管理部门、单位均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制订有关海上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海上应急通信畅通。
7.2.1 公共通信管理部门
公共通信管理部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营口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公司营口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营口分公司)对以下工作做出安排,确保海上应急公众通信网和应急通信畅通:
(1)为海上应急通信的陆路通信提供专用电路和备用电路,并制定应急通信保障预案。
(2)定期测试和维护通信设施,保证已开通的海上移动公众通信网和专用电路畅通。
(3)当应急通信能力不足时,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设备。
7.2.2 应急通信方式
海上搜救中心在实施海上应急行动时,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定参加应急行动所有部门的应急通信方式。
(1)海上通信,包括常用海上遇险报警、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通信方式。
(2)公众通信网,包括电话、传真、因特网。
(3)其他一切可用手段。
7.2.3 分级联系方式
海上搜救中心应定期收集、掌握与本搜救责任区海上应急工作有关或具备海上应急能力的单位、部门,包括政府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搜救成员单位、专业救助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通信地址、联络方式、联系人及替代联系人名单等信息。
7.3 应急力量与应急保障
7.3.1 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1)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收集本市可参与海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本市海上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
(2)海上搜救中心依据《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收集本市应急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布局信息,建立海上搜救力量信息库,并按规定进行更新。
(3)搜救成员单位应按照海上搜救中心的要求配备搜救设备和救生器材。
7.3.2 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部门建立海上应急运输保障机制,为海上应急指挥人员赶赴事发现场,以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
(2)海上搜救中心可以协调、组织海上应急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3)海上搜救中心应与交通管理部门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
7.3.3 医疗保障
海上搜救中心与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建立医疗联动机制,指定当地医疗机构承担医疗咨询、海上医疗援助、医疗转移和收治伤员的任务。
7.3.4 治安保障
(1)海上搜救中心与公安部门、海警应建立海上应急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保障海上应急行动的顺利开展。
(2)公安部门、海警应为海上应急现场提供治安保障做出安排,包括安排警力维持秩序,参与海上警戒和负责陆上交通管制,并保障搜救机构的正常运转。
7.3.5 资金保障
(1)应急资金保障由市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合理承担应由政府承担的应急搜救专项经费。具体参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2)搜救中心应按规定使用、管理搜救经费,定期向市政府汇报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政府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7.3.6 社会动员保障
(1)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海上应急救援行动。
(2)海上搜救中心指导所动员的社会力量携带必要的器材、装备赶赴指定地点,并根据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工作安排与布置。
7.4 宣传、培训与演练
7.4.1 公众信息交流
公众信息交流的目的是使公众了解海上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增强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能力。
(1)海上搜救中心要组织编制海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主渠道和适当方式开展海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2)海上搜救中心要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公布海上应急预案信息,介绍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常识。
(3)教育部门应当要求学校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把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良好的水上出行习惯,提高学生的水上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4.2 培训
(1)海上搜救中心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
(2)被指定为海上救援力量的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自单位组织,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7.4.3 演练
(1)海上搜救中心应定期组织海上搜救演练,提高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加强各应急救助单位之间的配合与沟通,增强应急队伍应急处置和安全保护技能。
(2)海上搜救中心每3年举行一次综合演练;每2年举行一次海上搜救项目的单项演练,并将海上医疗救援纳入演练内容;每年举行一次由成员单位和搜救中心参加的应急通信演练。
7.5 监督检查
7.5.1 市海上搜救中心执行本预案的情况,由省海上搜救中心或市政府对预案的执行情况、各种被协调的救助力量到位情况、现场应急处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5.2 应急预案启动后,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监督检查中心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及海上搜救力量执行本预案情况,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8.1.1 海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财产损失的事件。
8.1.2 海上搜救责任区是指由某一海上搜救机构所承担的处置海上突发事件的责任区域。
8.1.3 本预案中所指“海上”包括内河水域。
8.1.4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8.2.1 预案编制、批准与备案
(1)海上搜救中心负责营口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应急预案正文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批准后报送辽宁省海上搜救中心备案。
(2)本预案涉及的技术指导性文件,由海上搜救中心审定。
(3)本预案相关通信联络内容由海上搜救中心及时更新。有关单位与人员的通信联络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海上搜救中心。
(4)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包括本预案对其要求的职责内容,并应征求海上搜救中心的意见。
8.2.2 预案评审
市海上搜救中心根据预案运行情况组织人员不定期对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可采取专家、参加应急行动的相关人员以及海上突发事件当事人共同参与的方式进行,并写出评审报告。
8.2.3 预案修订
当预案中涉及的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评审意见认为预案存在重大缺陷时,市海上搜救中心应及时修订预案。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8.3.1 参加海上应急行动牺牲的军人或其他人员,由军事部门或市政府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等有关规定批准为革命烈士。
8.3.2 参加海上应急行动致残的军人或其他人员,由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8.3.3 对海上搜救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海上搜救中心报营口市人民政府按照《公务员法》或《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8.3.4 对按搜救中心协调参加海上搜救行动的船舶和有关单位、人员,由搜救中心给予适当的奖励、补偿或表扬。奖励、补偿或表扬的具体规定参照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辽宁省海上搜救中心的相关规定。
8.3.5 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海上搜救中心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信息发布规定的单位、责任人,由海上搜救中心予以通报,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党纪处分;对违反海事管理法律、法规的,由海事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6 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搜救中心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营口海事局负责解释。
8.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9月21日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营口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营政办发[2012]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