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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营口市生产领域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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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2020年营口市生产领域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计划》,2020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生产领域组织开展了对针纺织品、消防器材、水泥、建筑铝合金材料、低压电器、电线电缆、化肥、食品相关产品等产品质量的市级监督抽查,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查总体情况

2020年共抽查针纺织品、消防器材、机动车制动液/润滑油、车用尿素水溶液、塑料购物袋、塑料管材/管件、新型节能环保墙体材料、水泥、内外墙涂料、铝合金型材、低压电器、电线电缆、汽保产品、配装眼镜、纤维制品、化肥、食品相关产品等17种产品322批次,抽查生产企业237家。经检验,9家企业10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产品发现率3.1%,产品抽样合格率为96.9%。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产品名称

抽查

企业数

不合格

企业数

抽查产品批次

不合格

产品批次

产品抽样合格率(%)

1

针纺织品

13

0

20

0

100.0

2

消防器材

4

0

10

0

100.0

3

机动车制动液/润滑油

4

0

10

0

100.0

4

车用尿素水溶液

4

1

10

1

90.0

5

塑料购物袋

15

3

20

4

80.0

6

塑料管材/管件

11

0

20

0

100.0

7

新型节能环保墙体材料

18

0

30

0

100.0

8

水泥

6

0

14

0

100.0

9

内外墙涂料

5

0

10

0

100.0

10

铝合金型材

20

0

20

0

100.0

11

低压电器

15

0

15

0

100.0

12

电线电缆

12

0

15

0

100.0

13

汽保产品

36

0

40

0

100.0

14

配装眼镜

40

5

40

5

87.5

15

纤维制品

15

0

15

0

100.0

16

化肥

7

0

13

0

100.0

17

食品相关产品

12

0

20

0

100.0

合计

 

237

9

322

10

96.9

二、抽查结果分析

(一)针纺织品。本次监督抽查依据国家标准GB/T 24252-2009《蚕丝被》、GB/T 24252-2019《蚕丝被》、GB/T 8878-2014《棉针织内衣》、GB/T 22843-2009《枕、垫类产品》、GB/T 22796-2009《被、被套》、GB/T 22797-2009《床单》、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对蚕丝被、棉针织内衣、床单、枕套、被套的甲醛含量、pH值、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纤维含量、耐水色牢度、耐酸汗渍色牢度、耐碱汗渍色牢度、耐干摩擦色牢度等项目进行了检验。本次抽查未发现有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

(二)消防器材(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本次监督抽查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GB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规定的要求,对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的质量、灭火剂充装重量误差、最小有效喷射时间、最小喷射距离、水压试验、爆破试验、密封性能、磷酸二氢胺等项目进行了检验。本次抽查未发现有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

(三)机动车制动液/润滑油。本次监督抽查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GB12981-2012 《机动车辆制动液》、GB111222006《柴油机油》、GB111212006《汽油机油》规定的要求,对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的外观、运动黏度、PH值、液体稳定性、腐蚀性、蒸发性能、容水性等项目,对润滑油产品的运动黏度、黏度指数、倾点、水分、机械杂质、闪点、泡沫性等项目进行了检验。本次抽查未发现有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

(四)车用尿素水溶液。本次监督抽查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GB29518-2013《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水溶液(AUS32))规定的要求,对车用尿素水溶液产品的尿素含量、密度、折光率、碱度、缩二脲、醛类、不溶物、磷酸盐、钙、铁、铜、锌、铬、镍、铝、镁等项目进行了检验。本次抽查发现的质量问题是尿素含量、密度、折光率等项目不合格。

(五)塑料购物袋。本次抽查依据国家标准GB/T 21661-2008《塑料购物袋》、GB 21660-2008《塑料购物袋的环保、安全和标识通用技术要求》、GB/T 9639.1-2008《塑料薄膜和薄片 抗冲击性能试验方法  自由落镖法 第1部分:梯级法》、QB/T 2358-1998《塑料薄膜包装袋 热合强度试验方法》规定的要求,对塑料购物袋产品的厚度、异嗅、印刷质量、提吊试验、跌落试验、漏水性、封合强度、落镖冲击、环保声明和安全声明项目进行了检验。本次抽查发现的质量问题是环保声明和安全声明等项目不合格

六)塑料管材/管件。本次抽查依据国家标准GB/T29047-2012《高密度聚乙烯外护管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直埋保温管及管件》规定的要求,对高密度聚乙烯外护管产品的密度、拉伸屈服强度、断裂伸长率、最小壁厚项目进行了检验。本次抽查未发现有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

(七)新型节能环保墙体材料(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本次抽查依据国家标准GB/T15229-2011《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T 10801.1-2002《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GB 8624-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规定的要求,对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产品的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吸水率、密度等级、抗压强度、抗冻性等项目,对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产品的表观密度、压缩强度、导热系数、氧指数、燃烧性能项目进行了检验。本次抽查未发现有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

(八)水泥。本次抽查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GB 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规定的要求,对水泥产品的烧失量、三氧化硫、氧化镁、氯离子、凝结时间、安定性、比表面积、强度、细度等项目进行了检验。本次抽查未发现有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

(九)内外墙涂料。本次抽查依据国家标准GB/T9756-2018《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GB18582-2008《内墙涂料有害物质限量》、JG/T298-2010《建筑室内用腻子》等涂料产品标准规定的要求,对内墙乳胶漆、腻子的容器中状态、施工性、干燥时间、打磨性、耐水性、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苯、甲苯、乙苯、二甲苯、游离甲醛、可溶性重金属等项目进行了检验。本次抽查未发现有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

(十)铝合金建筑型材。抽查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GB/T5237.1-2017《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1部分:基材》、GB/T5237.2-2017《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2部分:阳极氧化型材》、GB/T5237.3-2017《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3部分:电泳涂漆型材》、GB/T5237.4-2017《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4部分:喷粉型材》、GB/T5237.6-2017 《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6部分:隔热型材》规定的要求,对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的壁厚尺寸偏差、抗拉强度、规定非比例延伸强度、断后伸长率、韦氏硬度、涂层局部厚度、附着力、耐盐酸性、室温、高温、低温纵向抗剪特征值、室温横向抗拉特征值志等项目进行了检验。本次抽查未发现有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

(十一)低压电器。本次抽查依据国家标准GB/T 7251.1-2013《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1部分:总则》、GB/T 7251.12-2013《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2部分:成套电力开关和控制设备》、GB/T 7251.3-2017《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3部分:由一般人员操作的配电板(DBO)》规定的要求,对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类产品中的低压配电柜、照明配电箱、计量箱等产品的工频耐受电压试验、电击防护和保护电路完整性、电气间隙与爬电距离、机械操作等项目进行了检验。本次抽查未发现有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

(十二)电线电缆。本次监督抽查依据国家标准GB/T 5023.3-2008《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3部分:固定布线用无护套电缆》、GB/T 5023.5-2008《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5部分:软电缆(电线)》、JB/T 8734.2-2016《额定电450 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 第2部分:固定布线用电缆电线》规定的要求,对一般用途单芯硬导体无护套电缆、铜芯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扁电缆、轻型/普通聚氯乙烯护套软线等产品的导体电阻、电压试验、绝缘电阻、绝缘/护套厚度、外径/外形尺寸、绝缘/护套老化前抗张强度和断裂伸长率、标志等项目进行了检验。本次抽查未发现有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

(十三)汽保产品(轮胎拆装机、汽车举升机)。本次抽查依据国家标准GB 5226.1-2008《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以及JT/T 635-2005《轮胎拆装机》、JT/T 155-2004《汽车举升机》规定的要求以及产品明示的质量指标,对轮胎拆装机产品的空运转性能、绝缘电阻、耐电压、耐压要求、工作性能要求、外观质量、标志等项目,对汽车举升机产品的同步装置、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操作装置动作、安全装置、最大举升高度、最低支撑面具地面高度、升降速度、无负荷运行、温升、下沉量、额定举升质量试验、外观质量、产品标志等项目进行了检验。本次抽查未发现有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

(十四)配装眼镜。本次抽查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GB13511.1-2011《配装眼镜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GB10810.1-2005《眼镜镜片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规定的要求,对配装眼镜产品的球镜顶焦度偏差、柱镜顶焦度偏差、柱镜轴位偏差、水平光学中心与眼瞳的单侧偏差、光学中心垂直互差、光学中心水平偏差、以及标志等项目进行了检验。本次抽查发现的质量问题为镜片顶焦度允差、柱镜轴位偏差、光学中心水平偏差、水平光学中心与眼瞳的单侧偏差、标志等项目不合格。

(十五)纤维制品(柞蚕丝)。本次监督抽查依据国家标准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对柞蚕丝产品的甲醛含量、pH值、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等3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本次抽查未发现有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

(十六)化肥。本次抽查依据国家标准GB/T 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T 21633-2008《掺混肥料》等化肥产品标准规定的要求,对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等产品的外观、总氮、有效磷、钾、总养分、粒度、水分、水溶磷占有效磷的百分率、氯含量、总金属等项目进行了检验。本次抽查未发现有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

(十七)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本次抽查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GB/T 10004-2008《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QB/T 1871-1993《双向拉伸尼龙(BOPA/低密度聚乙烯(LDPE)复合膜、袋》、BB/T 0039-2013《商品零售包装袋》、GB/T 24984-2008《日用塑料袋》、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T 18006.1-2009《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及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规定的要求,对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等产品的热合强度、拉断力、断裂标称应变、溶剂残留量、甲苯二胺、感官指标、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脱色试验、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霉菌等项目进行了检验。本次抽查未发现有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

三、工作要求

针对2020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对本地区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后处理工作,并根据市局要求上报后处理工作完成情况。

(一)对于本次抽查中发现不合格产品,要求被抽样的生产者坚决停产同一产品,在经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复查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同一产品。

(二)各单位要对辖区内不合格产品企业做好跟踪检查,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三)市局将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本年度监督抽查结果,加强社会监督,引导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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