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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犬只管理、文明养犬内容解读的有关情况

发布时间: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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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增加了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相关规定。营口市犬类管理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市农业农村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狂犬病预防相关犬类管理工作。

一、新动物防疫法养犬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第(二)款 明确的把“狂犬病”列为对人、动物构成严重危害,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严格预防和控制等措施的二类疫病。狂犬病俗称“恐水症”,是由狂犬病病毒引起的一种人兽共患烈性传染病。犬科、猫科动物最易感染,发病动物和带毒动物是狂犬病的主要传染源。潜伏期一般为6个月,短的10天,长的可达1年以上,特征为狂躁不安、意识混乱,死亡率可达100%。最有效的预防措施是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注射。狂犬病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猪口蹄疫、牛羊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并列为需要开展强制免疫的疫病之一。

第九条 明确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

第三十条 新增了“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我市已经出台了营口市养犬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规定了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狂犬病疫情联防联控工作。

第五十二条 规定了“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新增了“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运输犬只等动物及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取得检疫证明后,凭检疫证明运输,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二、违反新动物防疫法养犬的相关罚则

第九十二条 新增了“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未按规定实行免疫接种的犬只,由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和《营口市养犬管理办法》强制接种狂犬病疫苗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拒不执行的犬主由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三、市农业农村局开展的相关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作为营口市犬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市犬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一是与7家动物诊疗机构签订了规范开展狂犬病免疫承诺书,明确了7家动物诊疗机构和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免疫点作为站前、西市两区犬类强制免疫点,由市犬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布,为市民提供犬类狂犬病疫苗免疫。

二是开展狂犬病免疫接种服务。市农业农村综合发展服务中心免疫点向市民免费提供狂犬病疫苗接种服务,每年接种犬只1万余只。配合市犬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入社区开展狂犬病免疫接种服务2次,累计免疫接种犬类150余只。

三是走进社区开展狂犬病免疫宣传活动3次。发放宣传单5000余份,现场解答市民疑问,广泛宣传对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重要性。

四是统一印制了营口市家犬免疫证1万册,免疫台账100本。由7家动物诊疗机构强制免疫点和市农业农村综合发展服务中心免疫点免费为接种狂犬病的犬主提供免疫证,记录免疫信息。

下一步,市农业农村局会继续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市犬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做好犬只管理相关工作。

提问:农村地区的犬只防疫谁来管?农村地区的犬只免疫是怎样开展的?

答:根据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 第三十条“由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新动物防疫法实施后,各县(市)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对农村地区饲养的犬只开展集中免疫接种,以发宣传单,张贴给农民朋友的一封信,现场答疑等形式,开展狂犬病免疫宣传工作,边宣传边免疫,切实把农村地区犬只免疫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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