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制订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指导意见》(辽教发〔2018〕80 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营口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营政办发〔2019〕25 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我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关于政策依据
《通知》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辽宁省关于制订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指导意见》(辽教发〔2018〕80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设置标准。
二、关于校外培训机构的范围
《通知》指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包括学科教育类、艺体教育类、科普教育类等,不包括民办职业技能 类培训机构、学前教育、早教机构以及其他非培训机构。
三、关于校外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
《通知》指出,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下列条件
1、具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2、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3、具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4、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规模相适应的有资质的教师;
5、具有充足稳定的办学资金
6、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7、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目标、培训计划
以及符合要求的培训内容等;
四、关于办学场所的要求
《通知》指出,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对教育教学或第三方造成不良影响的场所:
1、办学场所不得为居民住宅、地下室和其它不适合办学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
2、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 建筑面积的 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 3 平方米。
3、自有房屋的,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租用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五、关于注册资金
《通知》指出,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有与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冠名“学校”的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100 万元,其余冠名“中心”等的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 10 万元。开办资金须存入该机构开户银行的基本账户,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出 资证明。
六、关于校长和师资队伍要求
《通知》指出,校长和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校长应为专职,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有 5 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
2、校外培训机构聘任的教师应具有政府部门颁发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能资格证书。其中,从事中小学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 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3、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 1/4,单个教学场所(含教学点)的专职教师 不得少于 3 人。
4、、校外培训机构应将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 及教师资格证编号在其网站及教学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5、从事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的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6、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7、聘任外籍教师应符合有关规定。
七、关于加强党的领导明确正确办学方向
《通知》指出,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加强党的建设,实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八、关于收费管理
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该账户实施监督;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非学历教育机构按学习周期收费,不得跨周期收费。且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 3 个月的费用。校外培训机构应将收退费标准在其网站及教学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