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郑某堆料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一、案由
2021年6月2日,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根据检察机关检察建议书反映的线索,对郑某堆料场进行现场检查。该堆料场属于露天堆场,占地约700平方米,贮存煤粉和焦炭分别约10立方米和85立方米,部分煤粉和焦炭未进行苫盖,堆料场地面有洒水痕迹。经调查,该堆料场土地性质为非工业用地,无法建设封闭式库房。
二、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郑某堆料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企业处4.6万元罚款,处罚信息已发布在信用平台。
案例2:大石桥市某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自动监测设备异常情况不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7月7日,根据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在线管理平台数据处置情况,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大石桥市某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2座机械化竖窑配备1套旋风+湿法脱硫脱硝除尘器,配套安装1套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自动监测设备已与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联网,并通过环保验收。现场检查时,自动监测设备处于使用状态。经调查,该企业在2021年4月1日至4月14日期间存在超标记录,但企业未对该时间段超标数据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管理平台上进行处置说明,也没有向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报告。
二、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大石桥市某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企业处3万元罚款,处罚信息已发布在信用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