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二、办理条件
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申请材料
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范围、控规图及用地规划条件图(划拨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控规图(出让土地);
2、有效期内建设基地实测1:500或1:1000纸质及电子定线地形图(建筑及基础设施工程提供);有效期内专业管线定线地形图(市政管线类提供);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4、建设单位申请报告(申请表);
5、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文件。
四、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受理申请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承诺时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之后5个工作日。
五、办理流程
(一)接收报件和受理
营口市自然资源局规划监管科通过营口市政务服务平台接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资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
(二)局内审批
营口市自然资源局规划监管科会同相关科室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三)办理批复
营口市自然资源局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办理条件的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