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9年4月3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中华人办理条件
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2019年4月3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申请材料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申请报告(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信息共享后,可取消);
3.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设计图纸、定线地形图、经济技术指标)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
5.实测报告(翻建、改建、扩建、违建项目提供,须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行业主管部门文件(水利工程、公路工程,内部调阅);日照分析报告(对周边居住生活存在日照影响项目);净空批复文件(空管区域项目);违法建设《结案通知书》(违建项目);
6.挡光补偿工作落实完毕的情况说明(存在日照遮挡项目);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市政管线);集中供热或联片供暖需提供:供暖办审查意见、挂网协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
四、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承诺时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之后10个工作日。
五、办理流程
(一)接收报件和受理
营口市自然资源局规划审批科通过营口市政务服务平台接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资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
(二)局内审批
营口市自然资源局规划审批科会同相关科室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三)办理批复
营口市自然资源局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办理条件的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