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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发布时间:20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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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和政策;

《辽宁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辽人口发[2008]25号)等。

  二、申请材料:

1.《特别扶助申请表》;

2.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申请人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4.申请人结婚证(离异提供离婚证、丧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复印件;

6.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

7.由残疾人联合会依法制发、认定、审核的等级为三级以上残疾标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

8.申请人近期彩色免冠2寸照片3张;

9.银行卡复印件(按各县(市)区要求提供)。

  三、受理范围及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曾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且残疾等级为3级以上;

5.无法定义务赡养人或法定义务赡养人无赡养能力。

  四、办理流程:

到申请人户籍地村(社区)委会申请,逐级审核。

  五、咨询投诉渠道:

站前区:2923717       西市区:  4881162

老边区:3873726       鲅鱼圈区:6208872

盖州市:7651695       大石桥市:5612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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