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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心网”转办消费者投诉购买到超期食品的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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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1月13日接到民心网转办单,反映消费者于2022年1月12日在相和超市购买的1瓶统一鲜橙多(橙汁饮料),超过保质期。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食品流通监管科对诉求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

执法人员和消费者电话沟通后,消费者通过微信提供了购买的饮料、购物小票的照片以及一段进入相和超市购物的视频。照片显示饮料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10103,保质期为12个月,购物小票日期:2022年1月12日。视频不能清晰记录1月12日超市在售的统一鲜橙多(橙汁饮料)已超过保质期。消费者从视频中截取了两张图片,显示1月12日超市货架上摆放着3瓶生产日期为20210103的统一鲜橙多(橙汁饮料)。

执法人员1月13日到超市现场检查,消费者购买的同品类饮料贮存在阴凉干燥处,未见超期等情况。超市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进货凭证及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

超市未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法定义务,实施了《食品安全法》禁止的“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向消费者销售了超过保质期食品,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超市陈述(申辩)非主观故意销售超期食品,我局予以认可。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对相和超市不予立案,责令其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超市同意给予消费者适当赔偿,诉求人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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