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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农业机械较大以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发布时间: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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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我市处置各种突发农机事故的能力,规范农机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科学有效做好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农机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较大以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辽农办农发〔2019〕43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机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的原则,认真做好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和着力点,提早预警、及时响应、科学应对、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坚持属地管理,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相关部门通力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做好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及处置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事故预防与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相结合,加强安全宣传与教育培训,做好农机事故的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二、应急组织

县级农业农村局要完善农机事故应急处置组织体系,成立相应的农机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

(一)组织领导及日常工作机构

成立营口市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及处置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人财物和后勤保障、负责落实等工作。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代  萍

副组长:于启武  韩兴江

成  员:王  宽  刘  曼  刁  齐  佟兆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刁齐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及处置的日常工作,负责24小时农机事故接报工作,接收、处理农机事故信息,跟踪了解与农机事故相关的突发事件。

县级农业农村局应成立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相关处(科)室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分别担任组长、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局主管农机安全生产的业务处(科)室或农业农村局所属的负责农机安全监理业务的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管机构)。

(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成立营口市农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于启武任总指挥,刁齐任副总指挥。县级农业农村局应成立农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农机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报告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事故发生地农机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先期抵达现场的救援力量构成。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分别由农机化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处置农机事故,制定现场抢救和紧急处置措施,协调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及时向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及处置领导机构报告事故进展、救援等情况。

(三)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按照职责进行人员配置和分工,发生农机事故后,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农机化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领导、相关业务处(科)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因只职务调整或工作变动,应做好交接工作。新到任到岗人员应当及时了解、熟悉政策业务和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及处理业务,确保人员、责任到位。事故发生后,个别人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及时调整补充。

三、应急响应

根据农机事故等级标准,农机事故应急响应分为部、省、市、县四级,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按以下响应要求赶赴农机事故现场,组织领导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或现场督导。

(一)发生特别重大农机事故,由农业农村部启动应急响应(I级)。省、市、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农机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有关科室的负责人等赶赴现场。

(二)发生重大农机事故,由省农机化主管部门启动应急响应(II级)。省、市、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相关处(科)室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等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较大农机事故,由市农业农村局启动应急响应(III级),市、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相关处(科)室主要负责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等赶赴事故现场。省农机化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按以下规定赶赴事故现场:

1.发生一次死亡6-9人的较大事故,或受伤25-50人,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省农机化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主管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和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等赶赴事故现场。

2.发生一次死亡3-5人的较大事故,或受伤10-24人的事故,省农机化主管部门主管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业务处(室)负责人和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人、相关科室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四)发生一般农机事故,由县级农业农村局启动应急响应(Ⅳ级)。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应及时向营口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请求。

四、应急处置

(一)农机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农业农村局及所属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按各自职责和分工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派人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保护好现场,控制事故机具和驾驶人员,防止事态扩大,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做好受害人及家属的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发生人员死亡的农机事故,要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二)县级农业农村局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公安、应急管理、急救、保险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三)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五、及时报送事故信息

(一)事故发生地农业农村局及所属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农机事故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农机事故信息,并经迅速核实事故有关情况后,立即按规定进行上报。

(二)发生特别重大或者重大农机事故,事发地农业农村局及所属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逐级报告至省应急管理厅、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及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

(三)发生较大农机事故,接到报告的市、县级农业农村局及所属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逐级报告至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及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每级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四)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农业农村局及所属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直接将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农机事故向省农机化主管部门及所属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省政府办公厅、省应急管理厅和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及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报告。

(五)市、县级农业农村局及所属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各类事故报告后,应当半小时内用电话作简要报告,1小时内形成书面材料传真报送。报告事故信息时,可先报送事故概况,掌握详细情况后及时续报。

(六)要及时跟踪并续报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直至事故救援工作结束。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须及时续报抢险救援和处理情况;抢救持续时间较长的,原则上每天早、晚各续报1次。

2.较大事故、社会影响较大事故须每天续报1次。

3.领导同志对事故信息作出批示的,按照批示及时跟踪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七)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及下落不明人员经确认为死亡的,应当及时补报。

六、应急处置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及所属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将农机事故应急管理作为一项特别重要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责任和措施。要结合当地农机安全生产实际,及时制定、修订、完善本地区农机事故应急预案。要建立健全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农机化工作目标考核的内容,对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延误事故处理工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配备必需的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设施装备,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及处置工作制度和后勤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强化事故预测预警。各县(市)区要加强农机事故隐患排查,对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有条件地区要建立农机事故的预测评估系统,对事故隐患发展态势及其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将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险情,及时向同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预警建议。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在接到可能导致农机事故的信息后,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三)加强应急队伍建设。要定期开展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宣传教育,加强对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实战能力训练,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农机事故应急队伍体系。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农机事故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水平。

 

1、较大农机事故:各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当地农机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农机监管机构逐级上报,每级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2、特别重大或者重大农机事故: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上报至省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省农机主管部门、省应急管理部门。在半小时内用电话作简要报告,1小时内形成书面材料传真报送省级安全监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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