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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典型案例 ( 2022年4月)

发布时间: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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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辽宁某某供暖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30日,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辽宁某某供暖有限公司燃煤锅炉总排口有组织废气排放进行监督性监测。现场采样时,该企业正常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处于运行状态。检测结果显示,该单位燃煤锅炉总排口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标。

二、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辽宁某某供暖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企业处34.1万元罚款,处罚信息已发布在信用平台。2021年12月14日,经复核检测,该企业燃煤锅炉总排口二氧化硫达标排放。

三、启示(意义)

在对企业检查时,要善用检测手段及时发现违法行为。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对该企业检查时,及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公司进行废气检测,进而排查到废气排放超标的违法行为,及时固定证据,查明及理清违法事实,对违法行为给予有力打击。

 

案例2:营口某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批先建、未建先投案

一、案情简介

根据信访举报,2021年11月29日,营口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营口某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该单位年加工处理2万吨废白土项目已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并完成自主验收,并取得排污许可证,为重点管理类。但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东侧新建1条浸出式白土油生产线,1座储油罐,1台燃煤锅炉(触感锅炉有温度),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经查,该单位新建项目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验收工作。生产流程表记录显示从11月11日至11月29日该套生产线有生产行为。该单位对存在未批先建和未建先投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经调查,该单位新建加工处理废白土项目属于报告表项目。

二、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营口某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分别对该企业和直接负责人位某处34.4万元和11万元罚款,处罚信息已发布在信用平台。

三、启示(意义)

一是强化证据链条,保证证据确凿。在该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对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制作询问笔录,现场录像和生产流程表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该企业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二是严格落实“双罚制”。对该企业及其直接负责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利于督促企业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加强管理,从源头上杜绝环境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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