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辽宁旭宸化工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案
一、案情简介
日前,我市陆续收到群众反映“化工异味扰民”的信访投诉。根据异味多集中在夜间时段的线索,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市区和相关工业园区开展明察暗访,最终锁定异味来自辽宁旭宸化工有限公司。2022年2月25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该企业于2021年9月开始建厂,已建成东、西两个车间,部分生产设备已安装。现场检查时,该企业东侧车间正在生产,配套建有废气喷淋设施和焚烧设施,部分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车间内有刺鼻酸臭味。经查,该企业于2019年编制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截至案发时环评文件未通过审批,污染防治设施也未通过验收。依据环评文件,其主要经营产品是三偏磷酸钠和六偏磷酸钾,但该企业目前实际生产产品为亚磷酸和三偏磷酸钠,其中部分亚磷酸产品已外售获利。经评估,该企业投资额为931万元。为防止污染持续和相关证据灭失,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生产设备和原料等实施了查封。
二、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辽宁旭宸化工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分别对该企业和直接负责人常某处53.5万元和11万元罚款。
三、启示(意义)
一是及时排查回应群众诉求,重拳出击维护环境安全。通过群众投诉尤其是重复的信访投诉线索,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查处,这不仅提高了发现问题能力,也提升了环境执法效能,从而更加精准有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于该案,执法人员及时开展走访和勘查,并结合风向、风速等气象因素,逆向溯源,排查锁定污染源,最终通过突击检查,一举查获违法“元凶”,困扰群众的异味问题终于尘埃落定。该案还涉嫌其他违法行为,正在调查处理中。
二是严格落实“双罚制”。对该企业及其直接负责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利于督促企业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加强管理,从源头上杜绝环境违法案件。
案例2:辽宁某某供暖集团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按日连续处罚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6日,根据上级交办,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辽宁某某供暖集团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企业燃煤锅炉总排放口有组织废气开展检测。现场检查时,该企业1台130吨燃煤锅炉及其配套的多管陶瓷式除尘器和脱硫脱硝设施处于运行状态。检测报告显示,该企业燃煤锅炉总排放口二氧化硫折算浓度超标。12月23日,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2月31日,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企业燃煤锅炉总排放口有组织废气开展复测。检测结果显示,该企业燃煤锅炉总排放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均超标。2022年3月9日,营口市生态环境局针对该企业2021年12月16日的超标违法行为下达处罚决定,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34.6万元。
二、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项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辽宁某某供暖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企业罚款276.8万元按日连续处罚计罚日数为2021年12月24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共8天)。
三、启示(意义)
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程序相较于一般行政处罚更为复杂,对法律适用准确的要求也较高,因此更能够体现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执法人员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对按日连续处罚实施程序的规定,于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当事人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发现当事人拒不改正后,再次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作出按日连续处罚决定,按日连续处罚实施程序合法规范。该案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调查取证规范、法律适用正确、执法程序合法,具有参考意义。该案也进一步警示排污者:对于违法行为要及时改正,无视法律处罚警告,心存侥幸,定会受到更严重的惩戒。
三、启示(意义)
一是强化证据链条,保证证据确凿。在该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对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制作询问笔录,现场录像和生产流程表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该企业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二是严格落实“双罚制”。对该企业及其直接负责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利于督促企业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加强管理,从源头上杜绝环境违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