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2、《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二、办理条件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建设工程按规划条件及规划审查方案已全部(或部分)实施完成的项目。
三、申请材料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规划核实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5、验线手续;
6、规划总平面图;
7、鸟瞰图、单体效果图;
8、施工图纸(平、立、剖,加盖审查批准部门印章);
9、规划核实竣工图(第三方出具);
10、项目竣工面积认定书(第三方出具)。
四、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派员到现场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出具规划核实证明;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承诺时限:不含第三方出具相关资料为5个工作日。
五、办理流程
1、申请。市级审批的项目,项目单位向县(市)区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自然资源局详细规划管理科核实;工业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域依法进行规划核实(不含站前区、西市区)。
2、受理。市自然资源局详细规划管理科工作人员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完备性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补正材料。
3、核实。规划监管科派员到现场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依法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