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出台背景
贯彻落实《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全省重特大疾病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2〕36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
二章 主要内容
(一)救助对象范围。包括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边缘家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等8类。
(二)参保资助标准。特困人员、孤儿实行全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暂实行全额资助,根据省文件适时调整为定额资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其他监测范围内人口按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的60%给予定额资助。
(三)费用保障范围。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含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四)救助待遇政策。包括基本救助和倾斜救助,统一实行按费用救助模式。
1.基本救助。执行全省统一规定的年度救助限额、起付标准和救助比例。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孤儿、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不设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其他监测范围内人口起付标准为20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为5000元。救助比例: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孤儿救助比例为7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比例为6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为50%。
2.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基本救助综合保障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年度救助限额: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孤儿为2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为1.8万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为1.5万元。起付标准:特困人员、孤儿不设起付标准,低保对象起付标准为5000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为70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为10000元。救助比例: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孤儿救助比例为7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比例为6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为50%。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孤儿等生活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实行按床日定额救助,参加职工医保的患者每床日救助标准为20元,参加居民医保的患者每床日救助标准为30元。
三、《办法》施行时间
《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