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典型案例 (2022年8月)

发布时间:2022-08-26

【字号:

分享:

案例1:盖州市某石油制品厂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8日,根据信访举报反映团山办事处石屯村一非法炼油加工厂污染环境的线索,盖州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团山办事处石屯村开展现场核查。经查,该加工点名为盖州市某某石油制品厂,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环保相关手续。现场检查时,该厂处于停产状态,主要生产设备有1台燃煤锅炉、3个铁质油槽和2台抽油泵,其中:1#油槽内存有目测约半槽的袋装油泥;2#油槽内存有目测约半槽的油水混合物。3#油槽内目测存有约半槽油水混合物。油泥及油水混合物颜色呈黑色,伴有刺鼻气味。东侧厂区地面露天堆放少量油泥袋子,堆放处未做三防措施,已对外环境造成污染。经调查,该厂是利用废油泥为原料进行油品炼制。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固废部门认定,该厂油槽内废油泥和沾染油泥的包装袋分别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类危险废物和HW49(其他废物)类危险废物。经称重,该厂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类危险废物和HW49(其他废物)类危险废物总重量超过56吨。

二、查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厂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已构成环境污染犯罪。2022年6月29日,盖州生态环境分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启示(意义)

1.及时为危废定性,并充实证据记录。市生态环境局第一时间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物资进行鉴定,并及时出具危险废物鉴定意见,为从速从快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提供了有力证据。执法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重视执法记录并规范取证,使用执法记录仪,保全现场执法影像资料,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做到铁证如山,减少执法风险。

2.及时开展危险废物后续处理。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明确指出‘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原则。”盖州生态环境分局积极引导当事人主动对废油泥进行处置并对污染土地开展生态环境修复。截至目前该炼油点负责人已聘请有危废处理资质的三方对厂区内废油泥进行无害化处置,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案例2:大石桥市某某矿产有限责任公司未加强精细化管理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2月5日,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对大石桥市某矿产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原材料露天堆放、原料仓库未完全密闭;厂区地面扬尘散落现象严重;生产车间内集尘罩过小不能有效收集。2022年2月10日,根据省厅交办案件线索,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大石桥市某某矿产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核实。该企业承认存在对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发现的环境问题。该企业确实存在未采取密闭、清扫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二、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大石桥市某某矿产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企业处4.6万元罚款。

三、启示(意义)

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工业企业应当进一步提高认识。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特点是污染物在大气中的扩散面广、排放量大、收集难度大,企业无组织排放源重在源头管理,必须采取精细化管理措施,方能彻底解决无组织排放污染环境问题。

 

  • 附件:
  • 视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