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营市监综老处罚[2022]84号 |
案件名称 |
老边区佳儿萌豆餐饮店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老边区佳儿萌豆餐饮店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2年3月29日执法人员在对老边区佳儿萌豆餐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餐饮店售卖的 “鳕鱼肉绒”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已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依据 |
本单位结合案情,综合考量,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当事人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按照《辽宁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般处罚幅度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500元-3500元的罚款”。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同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辽宁省财政电子票据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