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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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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近年来,我市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各级政府越来越重视文物工作,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文物保护,文物事业不断开拓创新,取得了显著成效,法律的保障作用逐步增强。结合我市实际,编制出《营口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规范文物保护工作。

二、意义

出台营口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是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有力措施,不仅有利于弘扬和凝聚民族精神,进一步增强文化自信,而且可以提高公民素质,提升文物保护水平,进而促进我市文物保护事业健康发展。

三、主要内容

1、基本条款:《办法》共计三十九条,含不可移动及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等。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原则,明确了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对文物保护管理的职责、馆藏文物保护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

2、不可移动文物:规定了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将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程序,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管理要求,同时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保护范围的禁止行为、考古发掘依法履行手续等进行了条文规定。

3、馆藏文物:明确了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藏品档案,并将一、二、三级文物藏品档案和藏品目录,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应由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和保护。未经批准,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藏品不得调拨、交换或出借。

4、法律责任:严格依据上位法的规定,针对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设定处罚等。

解读单位:营口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解读人:王辉 、王克政

解读电话:2989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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