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目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型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执法程序 |
1 | 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 | 对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
3 | 对养老机构违反《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民政局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公布 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章第四十六条 | 按《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4 | 对违反《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民政局 | 《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辽宁省政府令第301号,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 按《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5 | 封存《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行政强制 | 营口市民政局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0号) 第四十四条 | 按《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6 | 对违反《慈善组织认定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强制 | 营口市民政局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十一条 | 按《慈善组织认定办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
7 | 对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民政局 | 1.对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0号)第四十条
2.对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处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0号)第四十一条 3.对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等行为的处罚《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0号)第四十二条 4.对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5.对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处罚《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6.对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
按《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
8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民政局 | 1.对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
2.对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 3.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 4.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二条 5.对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三条 6.对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行为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四条 7.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五条 |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
9 | 对违反《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民政局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 按《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
10 | 对违反《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民政局 |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民政部令第61号,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 按《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
11 | 对擅自移动或损毁界桩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民政局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2002年5月13日颁布)&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2 | 2.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改变行政区域界线画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民政局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2002年5月13日颁布)&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3 | 对违反《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民政局 | 1.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行为的处罚【规章】《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二十五条
2.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行为的处罚【规章】《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二十六条 3.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行为的处罚【规章】《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二十九条 4.对制造、销售纸钱以及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或在实行火化的地区制造、销售棺木的行为的处罚。【规章】《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二十九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4 | 对违反《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民政局 | 1.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墓和其它骨灰存放设施的行为的处罚【规章】《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第二十四条
2.对公益性公墓运营单位未设立免费区或者跨地域、超范围从事营销墓位等营利性活动,经营性公墓未按规定比例设置中低价位墓位的行为的处罚【规章】《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第二十六条 3.对公墓运营单位新建墓位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行为的处罚【规章】《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第二十七条 4.对公墓运营单位未将有关事项向用户公示的行为的处罚【规章】《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第二十八条 5.对公墓运营单位向同一安葬者提供两个以上墓位,或者在安葬协议有效期内变更墓位,倒卖墓位的行为的处罚【规章】《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第二十九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