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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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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强制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执法类型

执法主体

执法依据

执法程序

1

对违反《节约能源法》行为的处罚

(1.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已划转至市发改委

2

对违反《节约能源法》行为的处罚

(2.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已划转至市发改委

3

对违反《节约能源法》行为的处罚

(3.对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六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已划转至市发改委

4

对违反《电力法》行为的处罚。

(1.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六十二条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5

对违反《电力法》行为的处罚。

(2.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六十三条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6

对违反《电力法》行为的处罚。

(3.对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六十五条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7

对违反《电力法》行为的处罚。

(4.对盗窃电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七十一条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8

对违反《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1.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于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9

对违反《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2.对在水力发电设施水域保护区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于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10

对违反《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3.对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3米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于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11

对违反《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4.对危及发电、变电设施的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于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12

对擅自伸入或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行为、向外转供电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行政法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1996年4月17日发布)第三十八条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13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行为的强制。(1.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责令恢复原状。)

行政处罚

营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六十五条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14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行为的强制。(2.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行为的中止供电。)

行政处罚

营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六十八条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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