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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环罚字[2023]第5008号

发布时间: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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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营口市盖州市归州镇归州码头

身份证号码:2108**********363X

本机关于2022年9月3日对你个人经营的沙蜇加工点进行了调查,发现你个人经营的沙蜇加工点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个人经营的沙蛰加工点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海洋,经检测部门检测,总磷排放浓度为37.4mg/L(标准限值为0.5mg/L)超标73.8倍、氨氮排放浓度为113 mg/L(标准限值为8mg/L)超标13.125倍、总氮排放浓度为365mg/L(标准限值为15mg/L)超标23.3倍、氯化物排放浓度为50300mg/L(排放限值为400mg/L)超标124.75倍、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3700mg/L(排放限值为50mg/L)超标73倍、悬浮物排放浓度4450 mg/L(排放限值为20mg/L)超标221.5倍,以上数据均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9月3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个人经营的沙蛰加工点生产废水排放情况及对你个人经营的沙蛰加工点进行现场采样。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2年9月3日、2022年9月15日记录,由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个人经营的沙蛰加工点存在生产废水超标排放的违法事实,并告知超标情况。

3、现场照片2份(2022年9月3日现场拍照取证,由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人员提供)。证明对你个人经营的沙蛰加工点进行现场采样情况及沙蛰加工点生产和废水排放情况。

4、现场影像1份(2022年9月3日由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你个人经营的沙蜇加工点违法行为的检查情况。

5、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2年9月3日由企业提供)。证明该沙蜇加工点经营者的身份。

6、《检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H2022-222-01,2022年9月15日由辽宁天一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个人经营的沙蛰加工点排放水污染物浓度超过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你个人经营的沙蜇加工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3年1月18日对你个人邮寄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罚(听)告字〔2023〕第5008号)告知你个人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个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50项的规定,我局对你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你个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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