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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典型案例(2023年4月)

发布时间:202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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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大石桥市某油厂利用渗坑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2月9日和3月9日,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联合大石桥市公安局、大石桥市水源镇政府,对位于大石桥市水源镇同志村某油厂进行现场检查。该厂主要利用废矿物油提取燃料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检查发现,该厂正利用锅炉给4坐地槽进行加热,槽内有黑色油性液体,地槽底和地槽四周沙石地面均有黑色油性液体。地槽内黑色油性液体约40吨,厂区内还存放袋装黑色油状液体约8吨、沾油编织袋4.8吨。地槽内液体、沾油编织袋和地槽地面上的黑色液体均有刺激性气味。厂区地面均未做“三防”措施。经司法鉴定,地槽内及沾油编织袋内黑色油性液体具有毒性危险特性,属危险废物。厂区院内表层土壤环境已受到污染。

二、查处情况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2023年3月17日,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启示(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第五项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中的“严重污染环境”。本案案发地原为储油企业密集区,存在大量的废弃企业,违法分子利用废弃厂区作为非法炼油场地,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而且违法分子具有极强的反侦查意识,雇佣的工人频繁更换,生产时间大多在凌晨。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坚持多部门联动,依法从严从快,雷霆出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警示一片,教育一方,有效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提升了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水平。

案例2:营口某物贸有限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17日-11月2日,营口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营口某钢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对正在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尾气排放检测。检测报告显示,7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超过了《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限值标准。经查,该7台尾气超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归属营口某物贸有限公司。

二、查处情况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营口某物贸有限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该单位罚款人民币2万元。

三、启示(意义)

近年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部分企业把关不严,对机械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教育不到位,导致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场施工,超标排放污染环境。项目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加强管理,加强对机械的运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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