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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环罚字[2023]第2001号

发布时间:2023-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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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经营地址:营口市西市区辽河大街西38号

法定代表人:刘盛文

我局于2022年11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委托辽宁省营口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西侧大门南100米水井内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排放的水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经监测部门监测,COD排放浓度为259mg/L(国家规定标准为200mg/L),超标0.295倍;氨氮排放浓度为96.2mg/L(国家规定标准为20mg/L),超标3.81倍;总氮排放浓度为133mg/L(国家规定标准为30mg/L),超标3.43倍。以上数据均超过《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11月10日现场记录,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及现场采样情况。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2022年11月11日、11月14日、12月7日记录,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了你单位排放废水污染物超标的违法事实及造成违法事实的原因。

3.监测报告1份2022年11月23日,由辽宁省营口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提供,编号:营环监测字(2022)第025号,证明你单位排放废水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现场检查图片1份(2022年11月10日现场拍照取得,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监测部门对你单位进行现场采样检测。

5.现场影像资料1份(2022年11月10日现场录制,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及采样情况。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022年11月10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了你单位的环境违法主体资格。

7.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2年11月10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3年1月16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罚(听)告字〔2023〕第200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于2023年1月18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3年2月10日召开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你单位主要提出对因泄露管道造成的超标排放行为是认可的,但现在企业处于艰难运行状态,也正在积极进行整改,请酌情考虑。针对你单位提出的听证理由,我局认为你单位对违法事实和执法程序均无异议,只因管道老化,泄露造成的超标排放,提出酌情处理。根据法律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均不能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且你单位超标倍数较高,无免罚从轻的情形,超标排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应尽到对其污水处理管线进行日常维护的义务,避免排污行为的发生,同时,积极整改是申请人应尽的义务,也是是否启动按日计罚和裁量处罚的条件之一,并不能成为免罚和从轻处罚的理由,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是根据《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考虑各项法定情节作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确有经营困难,可依法申请分期缴纳或缓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40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拾柒万陆仟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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