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范围
按照《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需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登记失业的劳动者、新就业或重新就业办理用工手续的劳动者等,须办理《就业创业证》。
2.证件使用注意事项
限劳动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伪造。
3.申领条件
未在辽宁省领取过《就业创业证》或领取过的《就业创业证》遗失或需要更换等情况的。
4.申领材料
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二寸照片两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5.办理流程
本市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可持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社区(乡镇)申领。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的本市农村劳动者及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可到常住地所在社区(乡镇)申领。
6.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7.办理地点(方式)
户籍或常住地社区(乡镇)申领。
8.证件送达方式
自取
9.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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