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港盖州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西海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姜明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1584177116F
本机关于2022年8月17日和2023年2月3日对你单位租赁的海蜇交易市场和污水处理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即海蜇交易市场配套的污水处理站未运行,海蜇交易市场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经检测部门检测,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氯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浓度均超过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 )笔录1份(2022年8月17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海蜇交易市场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及对该单位海蜇加工进行现场采样。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询问)笔录3份(2023年1月13日、2月3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存在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及存在违法事实的原因。
3、租赁协议和天眼查截图各1份(2023年1月13日由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责任主体为营口港盖州物流有限公司。
4、现场照片4份(2022年8月17日现场拍照取证,由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人员提供)。证明对你单位进行现场采样情况及海蜇加工户的生产情况和污水处理站未运行情况。
5、现场影像1份(2023年2月3日由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你单位违法行为开展调查情况。
6、《检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H2022-197-01,2022年8月22日由辽宁天一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单位海蜇加工排放水污染物浓度超过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7、环评批复1份(2023年1月13日由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海蜇加工市场生产废水应由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外排。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3年3月2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罚(听)告字〔2023〕第5016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于2023年3月13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3年3月24日召开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你单位主要提出两点听证理由:一是认为与污水处理厂、中顺海蜇交易市场签订的协议是受胁迫签订的。冷链公司在将污水处理厂租赁给你单位的时候污水处理厂还没有验收,不具备租赁条件,证明租赁协议是无效的。二是你单位认为按照租赁协议规定不含租户的污水处理费用,没有为租户处理污水的义务,且海蜇市场租户是与中顺海蜇交易市场签订的,由中顺海蜇交易市场经营管理,如有违法行为应由中顺海蜇交易市场承担。针对你单位提出的协议签订是受胁迫签订,却无法提供受胁迫的证据,因此我局不予采纳。此外,你单位与营口冷链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已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合同成立,且听证会上你单位已明确表示,合同是真实的,已向营口冷链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缴纳部分租金,也证明你单位已经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且对方已接受,也证明该合同的成立。你单位提到的租赁程序问题及污水处理厂是否验收、是否有资质、运行等问题,均与合同真实性无关,我局不予采纳。针对第二个问题我局认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关于辽宁中顺海蜇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海蜇交易市场(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要求,交易市场投入运行的同时,污水处理设施应同步投入运行。你单位作为海蜇交易市场的承租人,在海蜇交易市场投入运行的同时,理应同步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并确保海蜇交易市场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合格后方可排放。至于你单位提及的污水处理费用问题,是你单位与租户之间的协议内容,是约束你单位与租户双方的,与你单位应履行的环保义务无关,我局不予采纳。经听证举证调查,海蜇市场租户签订的经营管理合同明确载明管理方为辽南中顺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经核实,该公司为你单位下属成员单位,足以证明海蜇交易市场的日常管理方为你单位,与租赁合同承租方一致。据此,你单位理应履行相应的环保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47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伍仟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