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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典型案例(2023年5月)

发布时间:2023-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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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盖州市青石岭镇青石岭村无名炼油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2月7日,根据公安机关反馈线索,盖州生态环境分局联合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盖州市青石岭镇青石岭村无名炼油点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炼油加工点处于临时停产状态,但有生产痕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现场建有1台锅炉和2个油槽,锅炉处于运行状态,油槽底部有少量黑色的油泥及油水混合物,伴有刺鼻气味,炼油加工点南侧沟渠及北侧自然坑内有大量黑色油状物。2月8日,盖州生态环境分局对该炼油加工点实施查封。经鉴定,该炼油加工点2个油槽内废油泥、南侧沟渠及北侧自然坑内黑色油状物属危险废物。该炼油加工点相关危险废物重3.73吨。

二、查处情况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2023年4月17日,盖州生态环境分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启示(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第五项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中的“严重污染环境”。

由于非法炼油设施简陋、工艺落后,往往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此类案件隐蔽性强,不易被检查发现,这就需要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严格排查,并通过信访举报等方式发现线索。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时间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物质进行鉴定,为案件定性提供了有力证据。该案件,环保、公安、检察院同时到达案件现场,为进一步完善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工作机制,发挥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各自职能优势,深入构建环境行政执法 和刑事司法无缝衔接体系,形成有效依法惩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维护公众健康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强大合力。

案例2:营口某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控数据逃避监管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4日,根据菱镁专项行动,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重点排污单位营口某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4座轻烧窑处于生产状态,轻烧窑观察门均为敞开状态,有烟气从中飘散而出,并伴有刺鼻性气味,另外,轻烧窑炉顶窑帽有多处孔洞。空气通过轻烧窑未关闭的观察门和炉顶窑帽的孔洞进入烟道内,该单位自动在线监测数据也显示烟气中氧气含量过高,这导致烟道内的烟气被稀释排放,造成自动监控设备数据不能真实反映该单位污染物的实际排放情况,涉嫌篡改自动监控数据逃避监管。经调取自动在线监测与工况法传感器平台历史数据发现,该单位轻烧窑在生产状态,在线监测数据氧气含量过高的情况持续时间长达一个半月。

二、查处情况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2023年3月28日,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启示(意义)

本案通过现场检查,固定证据,并充分运用自动在线监测与工况法等非现场手段查处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隐蔽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可疑数据,锁定违法问题线索,形成了“线下+线上”组合拳,有效打击了自动监测数据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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