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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129号提案的答复 营市监答复〔2023〕15号

发布时间:2023-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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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工党营口市委员会: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监管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建议中反映的内容,我局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加强部门间的协作联动,推进食用农产品的源头治理。

我局和市农委于2015年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营口市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及市场准入指导性意见(试行)的通知》;2016年我局又分别与市农委、市海洋与渔业局签订了《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合作框架协议》,明确了食用农产品监管的总体原则、食用农产品范围的界定、监管环节的基本划分、特殊农产品监管,加快建立食用农产品全程监管机制,不断健全产地准出及市场准入的有效衔接机制。市农业农村局和我局于2022年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部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推动农产品生产主体落实第一责任,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留存、查验承诺达标合格证。

几年来,我局和市农业农村部门把食用农产品监管作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环节,严格市场准出和准入,严把质量关口、提升监管效能,逐步实施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推动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已基本形成。

二、推进我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工作,压实农批市场开办方的主体责任。

1、营口果蔬水产批发市场和营口辽南水果蔬菜批发市场2家农批市场已应用“食用农产品批发溯源”系统,批发市场开办方实现入场销售者电子信息建档率达100%,公开承诺率达100%,上传快速检测(或委托检测)等相关信息;经营韭菜、芹菜、豇豆第一批试点品种的入场销售者注册使用省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相关应用系统,填报进入批发市场试点品种的相关溯源信息,上传产地证明、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下一步逐步建立试点品种流向学校食堂、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大型商超等规模以上单位的追溯信息。

2.沿海基地市场监管部门指导营口果蔬水产批发市场开办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健全档案管理。市场开办方要求进入市场的货车进行上称登记,留有押金票据,税票存根。市场内所有商户都使用电子结算,交易记录便于追溯。

沿海基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查看台账和实地检查等方式,指导农产品销售者留存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对无法提供可溯源凭证的食用农产品禁止入场销售。营口果蔬水产批发市场与第三方检测机构(辽宁奉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对在售食用农产品进行不定期抽样检测,对于农药残留超标产品,不允许在市场批售。

三、加强“菜篮子”产品市场销售环节抽检,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我局2022年将“菜篮子”产品市场销售环节专项抽检与常规抽检结合,从时间、区域、品种上推进均衡抽检;为“菜篮子”产品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撑,增强抽检针对性、有效性和系统性,充分发挥了抽检监测排查和化解食品安全隐患的作用。

2022年我市“菜篮子”产品市场销售环节共抽检7326批次,其中123批次128个不合格项(包含市县级农产品专项抽检:2329批次,不合格59批次),对不合格批次依法进行了处置。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联合农业农村部门实施食用农产品产销衔接监管机制,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入场查验制度。持续推进农批市场规范化建设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对农批市场实施每年400批次以上的监督抽检。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7日

 

 

 

联系人:林泽(电话:15941714567)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市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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