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 总则 4
1.1编制目的 4
1.2编制依据 4
1.3适用范围 4
1.4预案体系 5
1.5工作原则 5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5
2.1组织体系 5
2.2工作职责 6
3 事故预防预警分级与信息报告 7
3.1预防措施 7
3.2预警分级 8
3.3事故分级 9
3.4事故报告 10
4 应急响应 11
4.1响应行动 11
4.2现场指导协调的主要内容 12
4.3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12
4.4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15
4.5群众的安全防护 15
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6
4.7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 16
4.8新闻发布 16
4.9应急救援结束 16
5 后期处置 16
5.1善后处理 16
5.2事故调查报告 17
5.3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17
6 保障措施 17
6.1应急救援的资源、物资、装备、信息保障 17
6.2技术储备与保障 18
6.3宣传、培训和演习 18
6.4监督检查 19
7 附则 19
7.1名词术语解释 19
7.2预案修订 19
7.3预案解释部门 19
7.4预案实施时间 19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
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进一步健全营口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机制,提高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能力,规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市场总局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营口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营口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充装)单位发生的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以及按照相关部门要求需要提供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的其他突发事件。
1.4预案体系
构建市及市(县)、区政府、特种设备企业三级应急预案体系。各地结合实际制定专项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各种特种设备相关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5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组织体系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是营口市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机构,作为市政府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的成员,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和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要求,参与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协调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特种设备。
市市场监管局设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局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特种设备科、办公室、后勤保障科、财务科、执法稽查局、法规科、应急处置科、市锅检所、特检所为成员单位,其主要领导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
2.2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和指导全市特种设备重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建立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组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专家库。
(2)研究事故预防、救援措施,制订特种设备专项应急预案指南。
(3)视情况,提出组建特种设备重大以上事故现场应急指导协调组建议。
(4)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重大决定,并督查决定的执行情况;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信息、损害情况;了解、汇总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负责接受事故报告,提出应急救援处置建议,按照领导小组的决定实施应急救援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并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办公室:负责接受传达市人民政府及领导重要指示。
后勤保障科:负责应急救援后勤保障工作。
财务科:负责应急救援经费安排。
市场局综合执法队:负责执法检查和按照领导小组的决定实施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工作。
法规科:负责对外信息发布和组织向公众和媒体发布事故信息,解答有关咨询。
应急处置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市安委会、消防局、供电公司共同做好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市锅特检验所:负责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与调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研究并提出事故预防措施;参与起草事故调查、处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及标准。
3 事故预防预警分级与信息报告
3.1预防措施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依法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2)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3)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4)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5)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6)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7)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的规定,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点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
3.2预警分级
按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事故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I级预警(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
II级预警(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III级预警(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Ⅳ级预警(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特种设备事故的预警信息发布,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凡向社会发布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的,领导小组应当在发布前向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安委会报告,经批准后,由市市场监管局发布。
3.3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险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将其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级
(1)特别重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2)重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3)较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
(4)一般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4事故报告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执行,特种设备重大以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进行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单位应于一小时内报告所在县(市)区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总局第115号令)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通知》的要求,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直至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单位及时间、地点;事故设备有关参数;事故的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4 应急响应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以上事故,启动本预案。
本预案与《营口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相衔接,当启动上述专项应急预案Ⅱ级及以上响应的事故灾难涉及特种设备时,及时启动本预案。
4.1响应行动
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发生单位须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主要领导应当带领职能部门人员立即赶往出事地点,及时采集现场各类所需信息和有关资料,参与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当启动本预案时,市市场监管局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指导协调组赶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协助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当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在取得市政府同意后立即报请省市场监管总局派出指导协调组。
4.2现场指导协调的主要内容
(1)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协调有关应急救援行动,协调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特种设备。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当地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建议。
(4)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的相关工作。
4.3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1)市场监管部门现场处置工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急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做好下列工作:
①尽快对事故发生时所涉及的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提出对事故所涉及的特种设备进一步处置的方案。
②在不影响应急救援的前提下,积极介入对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保护。
③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设备的类型和特性,提出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④迅速对事故发生场所周围的其他特种设备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尽快确定这些特种设备是否有发生进一步事故的可能。
⑤及时搜集和整理涉及的事故特种设备相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
(2)市场监管部门应协助进行的现场处置工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急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协助做好以下工作:
①对事故危害、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进行初始评估。
②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③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④抢救受伤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伤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⑤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⑥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4.4.1响应等级
根据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级。
4.4.2分级响应
(1)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区县政府按照相关预案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组织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报市市场监管局。事发地区县各级机构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指令展开应急工作。
(2)Ⅲ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区县政府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也可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有关专业机构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指导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制订相应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组织调查确认,对事态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市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报告。
(3)Ⅱ级应急响应。市政府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并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实施统一指挥。市质量技监局组织专家到场参与制定处置方案,提供决策建议,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处置。
(4)Ⅰ级应急响应。在国务院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市政府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统一指挥。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到场参与配合制定处置方案,提供决策建议,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处置。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装备齐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事故现场应当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提出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疏散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下达人员疏散指令。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建议当地政府负责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
4.8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在进行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和现场取证,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4.9新闻发布
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发布实行审核制。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人民政府新闻办等相关部门,按照《营口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0应急救援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负责。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的有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5.2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工作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市市场监管局适时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重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原因及预防措施。
5.3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6 保障措施
6.1应急救援的资源、物资、装备、信息保障
(1)市市场监管局建立与市政府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市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
(2)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建立全省特种设备动态信息监管系统,及时反应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状况。
(3)各级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设立各种对应专业救援专家咨询队伍,督促相关单位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和通讯装备等,建立地方安全监察网络和信息化网络。
6.2技术储备与保障
(1)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建立全市特种设备专家组,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和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保障。
(2)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数量、种类及分布情况,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当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3)专家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外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起草或修订完善本地区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方案,指导企业制订本企业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6.3宣传、培训和演习
(1)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
(2)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或者督促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应急救援综合素质。
(3)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督促有关单位定期开展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6.4监督检查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
7 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特种设备: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事故:指生产或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指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7.2预案修订
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修订和评审。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营口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
备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2年3月7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