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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环罚字[2023]第3005号

发布时间: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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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钢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564625567P

地址:营口市老边区嘉晨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田喜库

本机关于2023年3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150兆瓦高温超高压发电机组项目(以下简称4号发电机组项目)在生产运行过程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即你单位4号发电机组排气筒有组织废气氮氧化物排放折算浓度均值77 mg/m3(标准值50 mg/m3),超标0.54倍,超过《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2023年2月7日,3月2日执法人员现场记录),证明对你单位进行现场采样及针对4号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情况。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3月2日,执法人员现场记录),证明告知你单位4号发电机组排气筒有组织排放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均值超标的事实。

3.现场图片1份(2023年2月7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证明对你单位4号发电机组排气筒有组织废气排放情况进行采样检测。

4.现场影像资料1份(2023年2月7日、3月2日,由执法记录仪记录),记录对你单位现场采样情况和对违法行为的检查情况。

5.检测报告1份(2023年3月2日,由辽宁科维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单位4号发电机组排气筒有组织废气排放中氮氧化物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3年3月2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的环境违法主体资格。

7.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3年3月2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8.营口金承发电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及营口钢铁有限公司关于金承发电变更情况说明1份(2023年3月2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150兆瓦高温超高压发电机组项目(4号发电机组项目)隶属于营口钢铁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机关于2023年5月17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罚(听)告字〔2023〕第3005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40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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