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鑫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2791580143D
法定代表人:于晓春
地址:辽宁省营口大石桥市官屯镇南山村
本机关于2023年3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自动在线监控设施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即在线监测系统采样管线未铺设桥架,存在U型弯;站房内只配有1瓶二氧化硫浓度为120mg/m³,氮氧化物浓度为228mg/m³的标准气;现场站房内运维历史记录不全;2023年1季度烟气分析仪无全过程校准功能;采样探头反吹用的空气压缩机处于故障状态,压缩空气压力为0.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4月14日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自动在线监控设施投入运行后,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
2.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3年4月14日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确实存在不正常使用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的违法行为的事实以及造成违法事实的原因等。
3.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复印件1份(2023年3月29日由营口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自动在线监控设施投入运行后,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
4.现场图片1份(2023年3月29日由营口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
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4份(2023年4月14日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
6.营业执照1份(2023年4月14日由企业提供)。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大石桥市鑫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7.身份证复印件2份(2023年4月14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被询问人的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3年6月9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罚(听)告字〔2023〕6014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及《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8日